楠木軒

不得用於購房炒股 互聯網貸款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由 宗政從蓉 發佈於 財經

經過多輪的業內徵求意見後,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終於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為規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經營行為,促進互聯網貸款業務平穩健康發展,5月9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面向社會的公開徵求意見為期一個月至6月9日。

實際上,該文件此前已在業內小範圍徵求過意見,相比於前期業內流傳的版本,《辦法》稍作修改,主要變化表現在對個人消費信用貸款授信額度上限的調整,互聯網貸款採用受託支付方式不設定具體場景要求等。

同時,與此前相同,《辦法》暫未對地方法人銀行開展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設置統一的定量指標進行限制,並明確民營銀行等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的銀行不受跨區經營的限制。

在過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過渡期為《辦法》實施之日起2年。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對照《辦法》制定整改方案並有序實施,存量業務到期自動結清。過渡期結束後,商業銀行不得再發放或者存續違反《辦法》規定的互聯網貸款。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快速發展,各類商業銀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現行相關管理辦法未完全覆蓋上述問題,且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對客户進行線上認證,實際上已突破了面談面籤和實地調查等規定。因此,有必要儘快補齊制度短板,促進互聯網貸款業務規範發展。

界定互聯網貸款範圍

助貸、聯合貸款等互聯網貸款是近年來銀行業興起的新型貸款方式,銀行通常與互聯網平台、小貸公司等外部機構合作,利用互聯網技術、大數據手段實現貸款的純線上審核、放貸等。

不過,作為新興的貸款類型,互聯網貸款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一些隱患。銀保監會上述負責人稱,與傳統線下貸款模式相比,互聯網貸款具有依託大數據和模型進行風險評估、全流程線上自動運作、無人工或極少人工干預、極速審批放貸等特點,在提高貸款效率、創新風險評估手段、拓寬金融客户覆蓋面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互聯網貸款業務也暴露出風險管理不審慎、金融消費者保護不充分、資金用途監測不到位等問題和風險隱患。

因此,《辦法》的制定,旨在填補互聯網貸款監管的空白,界定互聯網貸款內涵及範圍,明確互聯網貸款應遵循小額、短期、高效和風險可控原則,明確風險管理要求、規範合作機構管理。

《辦法》將互聯網貸款定義為“商業銀行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於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並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放款支付、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借款人消費、日常生產經營週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根據上述定義,以下貸款不屬於《辦法》規範的範疇,仍適用現有授信、貸款等相關監管規制:

一是線上線下結合,貸款授信核心判斷仍來源於線下的貸款。例如,目前大多數所謂的線上企業流動資金貸款、供應鏈融資等,商業銀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和預授信等實質風險評估環節均在線下完成,出於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慮將貸款申請及後續操作環節於線上完成。

二是部分抵質押貸款。例如以房屋等資產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押品的評估登記等手續需要在線下完成。

三是固定資產貸款。因固定資產貸款涉及較多線下審查內容,不屬於《辦法》互聯網貸款定義範圍內的貸款。

這些規定做出調整

互聯網貸款業務具有高度依託大數據風險建模、全流程線上自動運作、極速審批放貸等特點,從近幾年銀行的實踐中看,易出現過度授信、多頭共債、資金用途不合規等問題。因此,《辦法》主要從以下三方面強化風險管控:

1、明確互聯網貸款小額、短期的原則,對消費類個人信用貸款授信設定限額,防範居民個人槓桿率快速上升風險。

《辦法》指出,單户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這與此前業內流傳的徵求意見稿版本稍有不同,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上限從30萬降到20萬。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對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限額規定更為嚴格外,但《辦法》對單户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的要求則較此前適當放寬,不再設定授信期限和授信額度的上限要求,這也是此前業內強烈呼籲修改的地方。

《辦法》明確,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按照互聯網貸款的區域、行業、品種等,確定單户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授信額度上限。對期限超過一年的上述貸款,至少每年對該筆貸款對應的授信進行重新評估和審批。

中國人民大學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長貝多廣曾表示,對於小微企業來説,其生產活動通常有周期性安排,對資金的穩定性也有需求,儘管目前銀行推出的“隨借隨還”貸款可以降低企業利息支出,但這類貸款有的期限只有三個月,如果能將這類貸款的期限是當延長,小微企業經營性貸款的負擔會明顯降低。鑑於微弱經濟體更傾向於通過互聯網申請貸款,24%的微小企業資金缺口在11-100萬元之間,超過100萬元的佔比達7%,建議監管部門區別互聯網經營貸和互聯網消費貸的額度要求,根據小微企業的經營需求,適當放寬互聯網經營貸款的額度上限和授信期限。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也表示,對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授信額度及期限作了相應靈活處理,有助於確保通過互聯網渠道開展小微企業融資的連續性,提升小微企業和小微企業主信用貸款的佔比,在疫情防控和經濟下行壓力增大的關鍵期可以有效支持實體經濟。

2、加強統一授信管理,防止過度授信。商業銀行應當全面瞭解借款人信用狀況,並通過風險監測預警模型持續性進行監測和評估,發現預警觸發條件的,應及時預警。

3、加強貸款支付和資金用途管理。商業銀行對符合相應條件的貸款應採取受託支付方式,並精細化受託支付限額管理。貸款資金用途應當明確、合法,不得用於購房或償還住房抵押貸款、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不得用於固定資產和股本權益性投資等。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對受託支付的使用要求也較此前業內流傳的徵求意見稿有所放寬。《辦法》規定,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水平、互聯網貸款的規模和結構、應用場景、增信手段等確定差異化的受託支付限額。相比之下,此前業內徵求意見時,監管曾考慮要求具有明確消費場景、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超過10萬元的個人貸款及超過30萬的流動性資金貸款都必須採用受託支付的方式。

嚴格合作機構管理,設置“負面清單”

互聯網貸款相比於傳統貸款的最大特點,在於銀行會與外部機構合作實現貸款的發放和貸後管理等。因此,為引導商業銀行審慎開展與合作機構的合作,防止合作機構風險向銀行傳染,《辦法》也對合作機構管理提出嚴格要求,要求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從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統性的管理機制,提升其精細化管理能力。

政策對於開展互聯網貸款的合作機構,給出了明確定義。《辦法》明確,合作機構是指在互聯網貸款業務中,與商業銀行在營銷獲客、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支付結算、風險分擔、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電子商務公司、第三方支付機構、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機構。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各類合作機構的全行統一的准入機制。根據合作內容、對客户的影響範圍和程度、對銀行財務穩健性的影響程度等對合作機構實施分層分類管理,並按照其層級和類別確定相應審批權限。

具體來説,在合作機構准入前的評估環節,《辦法》特別指出,選擇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合作機構,還應重點關注合作方資本充足水平、槓桿率、流動性水平、不良貸款率、貸款集中度及其變化,審慎確定合作機構名單。

同時,《辦法》也對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合作內容設置“負面清單”,例如,商業銀行不得向合作機構自身及其關聯方直接或變相進行融資用於放貸。除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合作機構以外,商業銀行不得將貸款發放、本息回收、止付等關鍵環節操作全權委託合作機構執行。商業銀行應當在書面合作協議中明確要求合作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保險公司和有擔保資質的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費用,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除外。商業銀行不得委託有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貸款清收。

對於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模式,為避免銀行成為單純的資金提供方,《辦法》還附加了一些諸如貸款集中度管理等特別要求。

一方面,商業銀行應當獨立對所出資的貸款進行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批,並對貸後管理承擔主體責任。商業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合作機構提供資金用於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另一方面,商業銀行將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總額按照零售貸款總額或者貸款總額相應比例納入限額管理,並加強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合作機構的集中度風險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對單筆貸款出資比例實行區間管理,與合作方合理分擔風險。

此外,針對互聯網貸款中存在的數據保護不到位、捆綁銷售、清收管理不規範等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問題,《辦法》在多個章節全面提出消費者保護要求。例如,要求商業銀行落實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義務,應充分披露貸款主體、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還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諮詢投訴等信息,保障客户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不得采取默認勾選、強制捆綁銷售等方式剝奪消費者意思表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