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銷1億元債券只賺3000元,光鮮體面的投行人怎麼了?

光鮮體面的投行人,賣一筆債能賺多少錢?

吃瓜羣眾一定覺得答案是:很多很多!然而,一則公告驚呆了小夥伴。

交易商協會昨晚公告稱,關注到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公開選聘發行中期票據主承銷商,確定的承銷費率為0.03‰。協會已正式啓動對有關事項的自律調查。

這廂,數位投行人士紛紛吐槽説承銷費率如此之低,純屬傾銷,還自嘲“金融民工名不虛傳”。那廂,也有市場人士認為存在即合理,偏低的承銷費率屬於市場競爭的正常結果。

一位接近交易商協會人士對上證報表示:若主承銷商為獲取市場份額,採用遠低於市場正常水平承銷等不正當手段,既擾亂了競爭市場秩序,也難以保障執業質量,最終會影響廣大投資人的合法權益,長遠來看會損害市場穩健運行的基礎。

引起軒然大波的0.03‰

引起交易商協會注意的,是這樣一則公告。

就在昨日,海南股權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公告稱,該中心最終確定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公開選聘發行中期票據主承銷商的中選單位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銷費為0.03‰。

然而,海南股權交易中心今日在更新公告時,刪去了“承銷費為0.03‰”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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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軒然大波的,正是這個神奇的數字0.03‰。

“第一眼還以為是個句號,仔細看看,原來是千分符。”有債券投資人士調侃。

0.03‰,即十萬分之三。舉個例子,如果發行規模為1億元,主承銷商能賺3000元;發100億元,主承銷商賺30萬元。

“就算發100億元,兩家承銷商每家也只能分到15萬元,還不夠覆蓋差旅費、人工費、發行推介路演等債券承銷成本,是赤裸裸的價格戰。”有市場人士吐槽。

但也有人表示:少見多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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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費價格戰:

沒有最低,只有更低

小編跟多位債市人士核實後,得知主承銷商之間的價格戰已有數年之久。

“十萬分之三還不算特別過分的,0費率也不少見。”一位大行債券承銷人士表示。

4月24日,廈門特房集團公佈債券承銷中標候選人公示,其中第一候選人是興業銀行廈門分行與中信證券聯合體,報價費率為0.00001%。也就是説,發行1億元的債券,兩家主承銷商共賺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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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下來,中信證券和興業銀行分別只賺5元!走過路過別錯過,只賺5塊錢!小編再次驚呆了!

券商競爭太激烈,你要是嫌承銷費太低,願意幹的人多了去了。” 一位頭部券商債券承銷人士表示,自己的工資不如前幾年了。

據他介紹,從市場價來看,大型央企項目的費率大概在萬分之幾,國企項目在千分之幾。

除了券商之外,銀行也受到影響。某外資行金融市場部銷售人士稱,競爭會出現在銀行和銀行、銀行和券商、券商和券商之間。

亦有市場人士提出質疑,中介機構收費過少,是否會導致盡調不嚴、信息披露有誤、募集説明書製作粗糙等問題。

為啥要賠本賺吆喝?

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主承銷商要做這不賺錢的買賣?

數位券商投行人士表示,直接原因是為了獲取靠前的承銷規模排名。而規模排名對券商而言至關重要。“很多國企在發債時都要看券商排名,此外大券商每年都有對投行部門的考核。”某券商信用債分析師説。

除了獲取靠前排名之外,大券商也不會白白吃虧。

“大券商不在乎某一單是否掙錢,主要還是看整體。”一位頭部券商投行部人士介紹説,大券商做的項目中有掙錢項目,也有掙份額項目,需要統籌來看。

“維護和企業的關係也很重要。這次項目做好了,交個朋友,下次有同地區公司或者子公司的項目,是不是還會優先考慮你?”一位券商分析師直言。

對於銀行為何也加入價格戰,他認為原因很簡單:“銀行根本不在乎收多少費用,目的是拉存款。”總體而言,大機構的策略就是用低價來獲取更高的市場份額和長期的合作空間。

正常現象還是惡性競爭?

市場人士如何看待普遍存在的承銷費過低現象?到底是市場競爭的正常結果,還是屬於惡性競爭或者傾銷?

認為承銷費過低屬於惡性競爭的一派認為,超低承銷費率破壞了市場秩序。

“大打價格戰,使得整個行業都很難受,更別提如何留住人才,如何推動存續期管理。”一位國有大行債券承銷人員表示。

有業內人士認為,價格戰會把中小機構擠出局,本質上迫使市場扭曲。

一位小型券商投行人士訴苦説,現在部分大券商把承銷費壓得很低,有些項目確實是低於市場正常水平,整個行業的收入水準都受到一定影響,導致價格戰出現,也會影響到服務水準。

“目前存在着券商白熱化競爭的情況,小券商也難以倖免。現在一家區縣平台公司都有多家券商競爭了。”該小型券商投行人士稱。

也有一派認為,這是正常的市場現象。

“充分競爭情況下,大券商就是可以在提供相同甚至更好服務的前提下,報出更低費用,這很正常,規模經濟而已。”某頭部券商投行部人士表示。他還認為,海南發展控股和廈門特房集團項目的超低費率,責任在於發行人。

某大型券商信用債分析師認為,由於同質化競爭極為普遍,無法斷定承銷費價格戰是否對市場造成了危害。

“本質上在於監管沒有對主承銷商的責任作出非常明確的界定。比方説,中介機構承銷了一些資質較差的債券、或者盡調不認真、信披有誤,是否應該承擔相應責任?但現在的情況是,監管沒有明確中介責任,大多數機構僅製作一些材料上報即可,才會存在目前惡性競爭的局面。”該分析師認為。

接近監管人士:

長遠看會損害市場穩健運行基礎

交易商協會發布的《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中介服務規則》中,禁止市場成員超出自身能力或採取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等不當行為。

接近交易商協會人士今日晚間對上證報表示,債券市場主承銷商的職責非常關鍵,涉及投資人合法利益保護,事關市場穩健運行。對發行人而言,主承銷商提供合理適當的融資方案,發揮領路人作用。對投資人而言,主承銷商通過充分適當的盡職調查,督導發行人真實、準確、完整披露相關信息,保護投資人的切身利益。這些工作開展都需付出必要的成本。

上述人士表示,在關注到相關主承銷商在開展承銷業務環節涉嫌違規的事項後,協會及時啓動了自律調查程序。協會將堅決維護市場運行秩序,發現相關主體確有違規的,將依程序予以處理。

對於債務融資工具承銷費率的確定,交易商協會是否有指導標準?

接近交易商協會人士表示,當前具體承銷費率的確定,一直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根據相應市場化機制決定。協會未對承銷費用(或區間)進行“指導”。

但同時,交易商協會也認為,過度低價的競爭策略不利於保證中介機構的執業質量,不利於相關業務合規開展。

上述人士透露,目前,協會已組織市場成員開展相關自律公約的制定工作。後期,協會將進一步強化發行承銷環節的管理,不定期組織專項核查,強化事中事後管理。對於發現的相關問題,及時予以自律處理。相關情況也會報送監管部門,加強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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