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日本土地的地上權

由 仝海燕 發佈於 財經

重要詞:地上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 借地權人 登記 讓渡 轉租

日本的土地與建築物的所有權可分離,在日本購買房地產時一定要注意房屋與土地的所有權情況。土地是所有權還是地上權的讓渡。

地上權是為了擁有他人土地上的建造物或竹木而使用該土地的權利(日本民法265條)。地上權人有很強的對該土地支配權,地上權所有人無需土地所有人同意可登記地上權 讓渡地上權 轉租。土地所有人有協助法律登記義務,借地權者有應要求協助地上權登記義務。

法律行為取得地上權

地上權設定行為:契約或遺言的方式可設定地上權。地上權設定契約屬於承諾非要式契約。

地上權讓渡契約:地上權所有人可通過讓渡契約轉讓地上權。

法定地上權:同一所有人的土地與建築物因強制拍賣,土地和建築物分別為不同人取得,依法發生地上權。 法定地上權被確認的話土地價格減價6到7成。

取得時效:地上權的取得適用取得時效。

地上權對抗要件為登記。

地上權者義務

與永小作的租賦不同,基於地上權地租不是地上權要素,地上權者支付地租並非義務若要地租需當事人間合意。根據判例沒有設定地租的地上權契約視為無償契約。地租依照設定行為其內容不侷限於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