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諾爾IPO違規收證監會警示函 申萬宏源保薦遇波折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7日訊 4月29日,中國證監會公佈了關於對海諾爾環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諾爾”)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海諾爾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存在部分項目運營管理相關技術服務費會計處理不規範、未如實披露受限貨幣資金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所述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海諾爾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海諾爾招股書顯示,海諾爾擬於深交所創業板上市,發行股數不超過3650萬股,佔發行後總股本的比例不低於25%,擬募集資金7.50億元,扣除發行費用後分別用於“成都鄧雙環保發電廠項目”、“隨州垃圾無害化處理廠項目”、“補充流動資金”。保薦機構為申萬宏源證券。

  相關法規: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鑑證報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招股説明書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絕答覆中國證監會審核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等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海諾爾環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海諾爾環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存在部分項目運營管理相關技術服務費會計處理不規範、未如實披露受限貨幣資金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所述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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