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旭光電股東寶石電子吃警示函 股票遭強平未預披減持計劃
中國網財經4月27日訊 河北證監局近日發佈關於對石家莊寶石電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寶石電子”或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河北證監局指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寶石電子持有東旭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旭光電”,證券代碼:000413)股份33,238.22萬股,佔東旭光電總股份的5.8%。
2020年2月3日,公司作為東旭光電5%以上股東,在收到相關金融機構即將對公司所持有的東旭光電股票實施強制平倉的告知函後,未在所持東旭光電股票被首次強制平倉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直至相關金融機構於2020年3月3日至3月10日依約賣出公司持有的東旭光電股份5,365.83萬股後,公司才披露上述減持行為。
寶石電子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中國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四條和第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和《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河北證監局決定對寶石電子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關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中國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四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中國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中國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採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河北證監局關於對石家莊寶石電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石家莊寶石電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你公司持有東旭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旭光電”)股份33,238.22萬股,佔東旭光電總股份的5.8%。
2020年2月3日,你公司作為東旭光電5%以上股東,在收到相關金融機構即將對你公司所持有的東旭光電股票實施強制平倉的告知函後,未在所持東旭光電股票被首次強制平倉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直至相關金融機構於2020年3月3日至3月10日依約賣出你公司持有的東旭光電股份5,365.83萬股後,你公司才披露上述減持行為。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中國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四條和第八條的規定,現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和《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關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你公司應當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河北證監局
2020年4月21日
【來源:中國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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