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取得針對聯洲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前董事的取消資格令

  外匯天眼APP訊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就聯洲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聯洲國際)三名前董事在該公司不當運用資金一事中擔當的角色,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他們的取消資格令(注1至4)。

證監會取得針對聯洲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前董事的取消資格令
  除非經法庭許可,否則該三名前董事黃偉光(男)、李嘉渝(男)及植浩然(男)不得擔任香港任何法團的董事或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分別為期九年、六年及六年,由2020年5月7日起生效。

  法庭裁定,該三名前董事批准了某些交易並簽署有關支票,導致該公司的應收呆帳合共約達25.5億元,當中包括向至少七名債務人作出的付款,而這些債務人實際上由黃所控制,且與付款相關的交易事實上並非真正的商業交易。上述三人在致使或准許聯洲國際訂立有關交易及作出付款前,並無進行適當的查詢及盡職審查。

  證監會亦尋求法庭針對該三名前董事發出賠償令,要求他們向聯洲國際支付6.22億元,數額相等於聯洲國際為了資助Peninsula International Ltd (一家由聯洲國際當時的主席的家族所擁有的公司)購買聯洲國際的部分股份而向其支付的6.22億元。

  法庭在分析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所賦的權力時認同,不論答辯人是否獲得了任何財務利益,其可在適當的情況下作出賠償令。然而,法庭拒絕頒佈證監會在本案中尋求作出的賠償令,並認為應由聯洲國際的清盤人來評估以聯洲國際的名義對任何一方提起法律程序的功效(注5)。

  備註:

  聯洲國際在1993年6月25日至2012年1月4日期間,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上市。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若原訟法庭裁定某公司的事務曾以下述方式經營或處理:涉及虧空、欺詐或其他失當行為;導致其成員或其任何部分成員未獲提供他們可合理期望獲得的關於該公司的業務或事務的所有資料;或對其成員造成不公平損害,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的話,則法庭可頒令取消該人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最長為期15年。

  另請參閲證監會先前於2011年8月1日發出的新聞稿。證監會的呈請書摘要可於證監會網站(www.sfc.hk)查閲。

  有關判案書已刊載於司法機構的網站https://www.judiciary.hk/zh/home/(法院參考編號:HCMP 1227/2011)。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2)(e)條,法庭有權作出它認為適當的其他命令,不論是命令對該法團將來的業務或事務的經營或處理作出規管,或是命令由該法團的任何成員購買其他成員的股份或由該法團購買其任何成員的股份,或是作出其他命令。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085 字。

轉載請註明: 證監會取得針對聯洲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前董事的取消資格令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