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具有全流程線上自動運作、極速審批放貸等特點,近年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快速發展。但與此同時,也暴露出風險管理不審慎、金融消費者保護不充分、資金用途監測不到位等問題和風險隱患。
近日,銀保監會正式發佈《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互聯網貸款風險管理、貸款合作等設定“紅線”。同時設定2年過渡期,按照“新老劃斷”原則,有序壓降不合規業務。
■ 本報記者 吉雪嬌
個人信用貸:授信額度不超過20萬元
根據《辦法》,互聯網貸款定義為“商業銀行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於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並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貸款支付、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消費、日常生產經營週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為有效防控互聯網貸款業務風險,《辦法》明確互聯網貸款小額、短期的原則,對消費類個人信用貸款授信設定限額,防範居民個人槓桿率快速上升風險。其中,單户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
相對而言,經營貸額度上限則更為靈活。商業銀行可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按照互聯網貸款的區域、行業、品種等,確定單户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授信額度上限。“有助於確保通過互聯網渠道開展小微企業融資的連續性,提升小微企業和小微企業主信用貸款的佔比,在疫情防控和經濟下行壓力增大的關鍵期可以有效支持實體經濟。”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
同時,《辦法》加強貸款支付和資金用途管理。貸款資金用途應當明確、合法,不得用於購房及償還住房抵押貸款;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產品和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固定資產、股本權益性投資等。如發現貸款用途違法違規或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的,應當採取措施提前收回貸款。
合作機構:首次規範助貸業務
目前,商業銀行通過多種方式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值得關注的是,有效規範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各類機構之間優勢互補、提高效率,但部分銀行對合作機構管理較為粗放,如沒有建立全行統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機構資質存在缺陷、對合作機構的持續性管理不足等,引發銀行聲譽風險。
為引導商業銀行審慎開展與合作機構的合作,防止合作機構風險向銀行傳染,《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從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統性的管理機制,提升其精細化管理能力。
根據《辦法》,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各類合作機構的全行統一的准入機制,並實施分層分類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從經營情況、管理能力、風控水平等方面對合作機構進行准入前評估,合作機構資質應和其承擔的職能相匹配。
具體來看,商業銀行應根據合作內容、對客户的影響範圍和程度、對銀行財務穩健性的影響程度等,對合作機構實施分層分類管理,並按照其層級和類別確定相應審批權限。
在民生證券分析師郭其偉看來,《辦法》首次規範助貸業務,並採取了適當性鼓勵措施。明確合作公司可參與除核心風控環節外的其他環節,消除了合規隱患;同時實施分層分類管理,提高了商業銀行審批的靈活度和各分支機構的自主性,有利於助貸業務的開展。
天風證券分析師廖志明亦認為,對助貸和聯合貸款全流程的規範是本次《辦法》的重點。其中,“按照層級和類別確定審批權限”,給予商業銀行更多主動性,有利於提高商業銀行與不同第三方機構合作的管理效率和積極性。“互聯網貸款業務模式促使銀行與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電商平台等進行業務合作,加快金融機構間業務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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