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天眼APP訊 : 今年以來,受疫情及國內外經濟形勢複雜多變等因素的疊加影響,保險公司經營的具有融資性質的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下稱“融資性信保業務”)綜合賠付率破百,行業整體承保虧損,少數財險公司虧損嚴重,投訴舉報案件不斷上升,個別財險公司償付能力瀕臨不足。
6月9日,第一財經記者獲悉,銀保監會財險部近日向各財險公司下發《監管提示函》指出,今年1至4月,一些獨立風控能力不強的財險公司融資性信保業務大幅增長,個別公司增幅甚至超過200%。
針對融資性信保業務風險,《監管提示函》要求各財險公司嚴格執行新規,謹慎開展新增業務;夯實自身基礎,防範合作方風險傳遞;妥善處置風險,嚴格壓實高管人員責任。
個別公司融資性信保業務增幅超200%
據銀保監會非現場監管監測數據,今年1至4月,一些獨立風控能力不強的財險公司融資性信保業務大幅增長,個別公司增幅甚至超過200%,缺少風險認識、忽視風險管控、重規模輕風險等問題突出。
融資性信保業務,是指保險公司為債務人在債務融資行為中的履約信用風險提供保險保障的信保業務。例如,保險公司與網貸平台此前合作的信保業務就屬於融資性信保業務。
近年來,信用保證保險發展較快。然而,隨着經濟下行壓力加大,P2P業務爆雷、社會信用風險上行,該險種賠付快速增長,風險開始暴露,部分險企相繼“踩雷”。
前幾年,浙商財險、長安責任險等中小險企便相繼“踩雷”。比如,長安責任險因保證保險業務拖累,償付能力告急,遠低於監管要求,在2019年初收到銀保監會下發的監管函,被責令增資擴股,停止接受除車險和責任險以外的新業務,並停止增設分支機構。
今年4月16日,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佈關於中華財險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例的通報稱,自2019年5月以來,中華財險保證保險投訴集中爆發。經調查,中華財險上海分公司在承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業務中,存在“與不符合互聯網金融相關規定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等三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4月17日,中華聯合財險收到上海銀保監局開出的行政處罰單,被責令改正,處罰款共計80萬元,停止接受信用保證保險新業務共計2年。
疫情的發生也增加了不確定性,“踩雷”的包括行業巨頭。不久前,“人保財險關停助貸險部門”的消息在網絡傳播,引發廣泛關注。當時,人保財險闢謠稱“沒有關閉助貸險部門,更沒有關停此類業務”。但人保財險也指出,新冠肺炎疫情確實對公司業務,包括助貸險業務造成一定影響。
根據其2019年年度報告,人保去年信用保證保險的賠付支出淨額為70.72億元,同比增速106.2%,承保利潤為-28.84億元。綜合成本率達到121.7%。信用保證保險賠付率上升17.9個百分點,達到78.1%。
在此背景下,5月,銀保監會發布《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下稱《辦法》),區分融資性和非融資性信保業務,重點聚焦高風險的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監管,提高對融資性信保業務在經營資質、承保限額、基礎建設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當時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對融資性信保業務予以重點監管,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流動性管理、內部審計、合作方管理等內控管理要求,在存量風險逐步消化的同時,增量業務風險也將得到進一步控制。
在此次下發的《監管提示函》中,銀保監會要求,各保險公司應當認真學習貫徹《辦法》規定,嚴格執行各項要求,逐條梳理對照整改。整改期間,各財險公司應當抓緊完善各項基礎管理制度,提升抵禦風險能力,穩步壓縮存量業務風險敞口,逐步降低未了責任餘額,並按照準備金監管要求,足額提取相關準備金。要進一步提高對融資性信保業務風險和自身風險管控能力的認識,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審慎開展新增融資性信保業務,維護市場穩定。
助貸不規範,財險公司難撇關係
隨着金融新業態的發展,信保業務風險發生了變化。《監管提示函》指出,當前,融資性信保業務的風險點主要集中在:一些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財險公司獨立風控能力不強,卻心存僥倖開展業務,對借款人的風險審核管控主要依賴合作助貸機構,以協議方式將核心風控環節委託助貸機構,並要求其提供相關反制措施或兜底承諾。
而這些合作模式容易引發的風險則包括:合作助貸機構盲目擴大規模,粉飾投保人信息,導致保險公司承保質量下降,賠付率不斷升高;合作助貸機構銷售不規範,財險公司難撇關係,造成聲譽風險和投訴舉報風險;保險公司難以掌握借款人真實信息,承保業務存在虛假、詐騙等風險,造成後續理賠環節出現諸多民事糾紛,嚴重侵害被保險人合法權益。
銀保監會強調,對於該類合作模式,財險公司應當加大合作方管理力度,儘快壓縮業務規模。
此外,一些財險公司在承保時未對履約義務人開展實質性風險審核,在理賠時採取各種方式拖賠、惜賠或拒賠。發生輿情風險及羣 體 性事件後,不積極應對解決,不採取有效措施,事態嚴重的才進行賠付,嚴重損害公司乃至行業形象。
對此,銀保監會強調,各公司高管人員應當切實履行管理責任,承擔風險處置不當後果的領導責任。各財險公司要積極主動配合當地銀保監局,防範化解相關業務風險,處置羣 體 性等突發事件。
對出現無正當理由拖賠惜賠拒賠、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引發羣 體 性事件等風險的,監管部門將根據情節程度,依法依規對有關高管人員和責任人員進行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