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出台14年後,個人破產製度終於在深圳破冰。
以深圳為起點,如何走好第一步,消除各界對於“個人欠債不用還”的疑慮尤為重要;深圳之後,國家層面的上位法未出,深圳模式能否複製到其他地區尚需探討;與美國個人破產製度等較為成熟的模式相比,我國的制度配套還有哪些留白?建立個人破產製度迎來前所未有的契機,與之而來的討論爭議也不少。個人破產如何實現有限制的“免除債務”,又能有機會“重新做人”備受矚目。
個人不用還債了?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日前發佈。
什麼樣的人可以申請破產呢?《徵求意見稿》明確,將申請破產的債務條件限定為因生產經營和生活消費導致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違法經營或者過度消費導致不能清償債務的,不能適用本條例。
《徵求意見稿》對於個人破產的金額下限也有規定,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50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個人破產是否意味着不用還債了呢?
《徵求意見稿》指出,只有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產,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主動移交財產並配合處置,履行應盡義務、遵守相關行為限制決定,才能依法獲得剩餘債務免除,而宣佈破產三年後才可以申請免除債務。
“關於個人破產,很多人會關注這是否是對於債權人權利的侵犯。其實我覺得不是。”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廣羣告訴北京商報記者,一方面個人破產制度會加強債權人對於放款借錢的審核,另一方面也有利於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重生,讓他還有東山再起的機會。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深圳經濟特區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黃亞英分析稱,個人破產製度設計首先可以保護債權人。黃亞英表示:“‘個人破產’,首先它對債權人有利,遇到老賴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去法院申請老賴破產,這樣把所有的資產都給你搜出來,都給你拿來清算,保護債權人。”
《徵求意見稿》也規定,債務人將在“限制消費行為”和“限制職業資格”兩方面受到限制。不過,債務人破產後並非“一無所有”。《徵求意見稿》明確,債務人及其所扶養人生活、醫療、學習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費用屬於豁免財產。
為什麼是深圳?
個人破產製度千呼萬喚,為什麼先是深圳?實際上,這與深圳的商業環境不無關係。
據統計,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已達329.8萬户,其中個體工商户123.6萬户,佔比為37.5%。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指出,由於個人破產製度的缺失,這部分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企業經營風險由此無限轉移到個人和家庭,同時也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創造了生存空間。
剛剛落幕的兩會通過了我國第一部民法典,其中合同編明確了禁止民間高利放貸。實際上,個人破產製度除了保護個人工商户外,還有一個重要的與合同編相輔相成的意義:防範金融風險。
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庭法官曹啓陽指出,“個人破產保護制度將有利於社會信用系統的建立,我們今天的商業社會需要一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當社會信用制度缺乏時就會出現各種金融風險”。
除了民法典的出台,深圳作為我國經濟特區,還具有獨到的制度優勢。去年1月14日,深圳破產法庭正式揭牌成立,這是全國第一家破產法庭。同時,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試點工作也為個人破產製度立法工作起到了推動作用。
全國推廣還差什麼?
實際上,世界上一些市場經濟發展比較成熟的國家和地區如英國、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以及我國香港、台灣地區都制定了個人破產方面的法律法規。
國內個人破產在制度與實操層面還缺制度配套。具體來看,個人信用體系就是一項短板。目前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仍然僅僅以銀行的信用體系為主,對個人信用的全社會綜合管理體系仍然有欠缺,對失信人的經濟管理和行政管制仍然殘缺不全。在這種信用體系狀況下,推出全國層面的個人破產製度可能會導致社會的混亂,對我國的經濟、金融體系和秩序形成強大的衝擊。
個人破產生效後並不是完全註銷掉所有的債務,也不是完全不用歸還債務,對一些債務仍然具有償還責任和義務,因此,在個人破產法中應明確個人破產後仍然需要清償哪些債務,用什麼樣的方式和手段進行清償債務,這都需要進一步進行論證。
“限制消費也有怎麼執行的問題。坐飛機如果被限制消費的話,那確實買不了飛機票,但是其他很多情況,監督很難。”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佔領向北京商報記者介紹,比如説用現金或者用別人的卡來消費就容易規避監管。北京商報記者 陶鳳 常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