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證監會出台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指導意見 實施分類監管堅決杜絕帶病闖關上市

由 端木泰華 發佈於 財經

  □ 本報記者 周芬棉

  在註冊制下,公司能否上市,對入市“看門人”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提出更高的要求。

  但現實是,一些證券公司卻未真正具備與註冊制相匹配的理念、組織和能力,內控不完善,項目遴選不審慎,核查把關不嚴格,造成不良後果,以致行業形象受損。

  日前中辦、國辦發佈的《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明確,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存在證券違法行為的,依法嚴肅追究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責任,對參與、協助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在此背景下,證監會制定《關於註冊制下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三個方面用十五條措施,強化監管執法,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堅決杜絕IPO(首次公開募股)“帶病闖關”。

  券商失職屢被追責

  近期,在“五洋債”債券欺詐發行民事賠償案件中,杭州中院判決德邦證券與發行人五洋建設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引發市場廣泛關注。這也是債券欺詐發行承銷商連帶賠償責任的第一案。

  事實上,近年來,券商因從事保薦承銷、財務顧問等投資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投行業務)出問題並非少數。

  據證券法專家、北京市己任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龍非統計,近十年證券公司被處罰案件共有20件,其中2013年、2016年、2017年,每年各4件,2018年和2019年每年3件,數量稍減。其中,2020年首次沒有券商被罰。相比較會計師事務所近十年被罰14起看,券商被罰數量多,責任更重。

  在這些被罰的案件中,有的是多次被罰。平安證券、新時代、西南證券分別被罰兩次;在被罰的案件中,保薦業務被罰最多,有11件,財務顧問被處罰8件,股票承銷商被罰3件,債券承銷商被罰1件。

  因情節和後果不一,被罰的情形也各異。常見的有“沒一罰一”“沒一罰二”“沒一罰三”,在九好集團案中的西南證券,則被處以五倍罰款。從處罰合計金額看,最高的是萬福生科案中的平安證券,被罰合計7665萬元。

  券商被罰,只因其投行業務最為重要。證券律師阮萬錦説,證券公司是招股説明書或者募集説明書的主要起草人。招股説明書或者募集説明書的內容往往既包括審計的內容、法律的內容、評估的內容、甚至還有評級的內容等,但其他中介機構披露報告的內容主要以其各自專業範圍為主,而券商不同,他是總負責人。按《意見》要求,證券公司對註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對其他中介機構的專業意見以“合理信賴”為一般原則,對存在“重大異常”“前後重大矛盾”“重大差異”等特殊情形進行調查、複核。證券公司應當複核但未複核,或複核工作未全面到位的,依法承擔責任。

  券商的盡職調查義務,即複核義務,在《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修訂稿)》《證券公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等諸多指引或其他規定中,均有明確規定。券商責任最高,所收費用也最多。

  對於券商的追責,證券法有明確規定。龍非説,根據新證券法第二十四條、第八十五條規定,證券發行過程中保薦人要與發行人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股票領域,在萬福生科、海聯訊、欣泰電氣等案件中,作為保薦機構的證券公司通過先行賠付的方式向受損害的投資者先行賠付,就是這一連帶責任的充分體現。

  正是基於券商投行業務的重要及出現的問題,證監會明確,要出重拳,整治當前亂象,督促證券公司歸位盡責,同時要立足長遠,構建長效機制。

  提升監管執法水平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稱,要通過完善制度規則,提升監管和執法的規範化水平。

  主要的措施包括:強化投行執業標準體系建設,完善輔導驗收、盡職調查、工作底稿、信息披露、現場檢查、現場督導等投行業務監管規則或機制安排。

  擴大現場檢查和督導面,堅持“申報即擔責”的原則,對收到現場檢查或督導通知後撤回的項目,應依法組織核查,堅決杜絕“帶病闖關”的行為。

  建立投行業務違規問題台賬,重點對項目撤否率高、公司債券違約率高、執業質量評價低、市場反應問題多的證券公司開展專項檢查。前移問責關口,加大監管問責力度。

  依據《意見》規定,堅持重要性原則,適時修改完善首次公開發行現場檢查規定、現場督導指引等,進一步明確檢查督導標準,及時通報檢查督導結果,提高透明度。建立債券審核註冊環節現場檢查制度。

  完善投行業務執業標準,按照專業分工、可實施、易操作原則,完善證券公司保薦承銷、重大資產重組財務顧問盡職調查、工作底稿等執業規範,進一步明確證券公司的基本職責和執業重點,壓實投行責任;同時,以投資者需求為中心,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可讀性,優化招股説明書披露規則,研究制定IPO特定行業信息披露規則,完善公司債券受託管理執業標準。

  加強對報價機構、證券公司的監督檢查,規範報價、定價行為。完善股票發行定價、承銷配售等相關規則。評估完善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範,重點防範“結構化發行”等違法違規行為。

  壓實中介機構責任

  專家解釋稱,縱觀《意見》,其最重要的內容是強化監管執法,抓好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明確責任邊界、推動建立投行執業質量評價體系。

  《意見》明確,做實“三道防線”,強化機構內部控制。主要是壓實管理層責任。抓住“關鍵少數”,壓實公司主要負責人、相關高管的管理責任。按照穿透式監管、全鏈條問責的要求,對項目人員、內控部門、公司管理層等全鏈條上的責任人員進行追責。

  在強化內部制衡方面,主要是督促證券公司嚴格投行業務執業過程管控,提升內控部門對業務前台的制衡作用。建立內控部門對業務人員的執業質量跟蹤評價機制,並將評價結果納入業務人員績效考核。改進投行業務內部激勵機制,嚴禁將業務人員薪酬收入與其承做的項目收入直接掛鈎。

  阮萬錦説,《意見》意在促進證券公司主動歸位盡責。迫使其“主動”,就要通過一些制度實現。比如,推動建立投行業務執業質量評價系統,實現業務及監管全鏈條、全週期電子檔案化,做到全程留痕、實時評價、定期彙總,對外公開評價結果。

  同時,突出“獎優限劣”,根據執業質量評價結果對證券公司及項目實施分類審核、分類監管。對執業質量較好的證券公司,在機構監管“白名單”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優先支持其參與產品業務創新試點,適當簡化行政審批和備案程序,實施差異化風控制度;對執業質量差的證券公司,項目審核註冊時重點關注,加大現場檢查督導力度,在增資擴股、產品業務創新等方面審慎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