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出台防風險監管新政 達標銀保機構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
銀保監會昨日發佈《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旨在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實現有序恢復和處置,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金融穩定。
恢復計劃是指銀行保險機構預先制定,並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可的應對方案,在重大風險情形發生時,該方案主要通過自身與股東救助等市場化渠道解決資本和流動性短缺,恢復持續經營能力;處置計劃是指銀行保險機構預先建議,並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審定的應對方案,在恢復計劃無法有效化解銀行保險機構重大風險,或者可能出現引發區域性與系統性風險情形時,通過實施該方案實現有序處置,維護金融穩定。
關於制定《辦法》的主要目的,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一是為了補齊監管制度短板,提高監管統一性和一致性;二是為了強化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的理念,提升防範化解金融風險能力。
哪些銀行保險機構應按《辦法》要求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一是按照並表口徑上一年末(境內外)調整後表內外資產(槓桿率分母)達到3000億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二是按照並表口徑上一年末(境內外)表內總資產達2000億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及以上的保險(控股)集團和保險公司。
《辦法》規定達到一定門檻標準的銀行保險機構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但不意味着中小金融機構完全不適用《辦法》要求。根據《辦法》,雖未達到上述“3000億元”“2000億元”門檻,但基於業務特性、風險狀況、外溢影響等因素,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指定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其他銀行保險機構,也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中小金融機構在適用《辦法》時,監管部門會更加註重靈活性、針對性和匹配性,包括考慮分批確定需要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中小金融機構名單,分步制定恢復計劃和處置計劃,適當簡化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具體要素等。
銀行保險機構建立恢復和處置計劃機制應遵循依法有序原則、自救為本原則、審慎有效原則和分工合作原則。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強調“自救為本”,明晰風險應對的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有利於將風險意識全面融入公司治理體系,防止過度承擔風險的“冒險行為”,防範過度依賴公共救助的“道德風險”,有利於促進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持續提升風險管理水平。
上述負責人表示,《辦法》通過要求各方預先規劃恢復和處置措施、預留恢復和處置資源、預估恢復和處置的外部影響,使得恢復和處置更加有序、審慎和有效,將有利於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金融安全和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