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三部門發話!個人存取現金5萬元以上,銀行要求核實三件事

財聯社(上海,編輯 楊永武)訊,近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金融機構客户盡職調查和客户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2〕第1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辦法》第十條提到,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户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識別並核實客户身份,瞭解並登記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遵循大額現金管理的相關規定。

央行等三部門發話!個人存取現金5萬元以上,銀行要求核實三件事

1月31日,個人存取現金超5萬元需登記資金來源的消息登上微博熱搜。

央行等三部門發話!個人存取現金5萬元以上,銀行要求核實三件事

個人存取現金5萬元以上需要登記資金來源

此外,以下為《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客户盡職調查或識別並核實客户身份,並登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的情況:

《辦法》第九條指出,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兑業務的機構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户的客户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兑換、票據兑付、實物貴金屬買賣、銷售各類金融產品等一次性交易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一次性交易包括明顯有關聯關係的數次交易且5日內累計達到上述金額的。

交易金額單筆5萬元以上等,證券等機構需開展客户盡職調查

《辦法》第十二條中指出,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向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户的客户銷售各類金融產品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

預付卡人民幣1萬元以上等,非銀行支付機構需開展盡調

《辦法》第十七條指出,非銀行支付機構以開立支付賬户等方式與客户建立業務關係,以及向客户出售記名預付卡或者一次性出售不記名預付卡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通過簽約或者綁卡等方式為不在本機構開立支付賬户的客户提供支付交易處理且交易金額為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或者30天內資金雙邊收付金額累計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

《辦法》第二十一條指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户簽訂金融業務合同且交易金額超過5萬元的。

央行就《金融機構客户盡職調查和客户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問:《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税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對發揮反洗錢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穩定等方面的作用提出了明確要求。隨着國內金融業務發展創新、國際反洗錢標準不斷變化,現行《金融機構客户身份識別和客户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需要進一步完善,以發揮反洗錢在建設現代金融體系、擴大金融業雙向開放等領域中的作用。

問:制定《辦法》的意義是什麼?

答:一是制定《辦法》有利於順應金融行業發展,提升我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範能力。近年來,隨着金融產品和業務模式發生變化,金融行業反洗錢工作出現一些新挑戰,為提升我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範能力,需要通過制定《辦法》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監管制度,加強反洗錢監管。二是制定《辦法》有利於踐行“風險為本”反洗錢理念,提升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水平。當前,金融機構客户盡職調查工作未充分體現“風險為本”理念,需要進一步強調基於風險的客户盡職調查措施,在防範利用金融體系從事洗錢等犯罪活動的基礎上,提升金融服務效率。三是制定《辦法》有利於接軌反洗錢國際標準。反洗錢國際評估認為我國需要進一步明確對金融機構客户盡職調查和客户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的相關要求,不斷完善反洗錢監管制度。

問:《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答:(一)調整《辦法》名稱、體例及適用範圍。

一是在規章名稱及正文中使用“客户盡職調查”一詞取代“客户身份識別”;二是總則部分突出強調“風險為本”的基本原則;三是將第二章客户盡職調查分設“一般規定”和“其他規定”兩節,分別明確客户盡職調查一般性要求,和特殊情形下盡職調查要求;四是完善並擴大《辦法》的適用範圍,增加非銀行支付機構、理財公司以及各類新增的金融機構。

(二)將“風險為本”要求貫穿到《辦法》中。

一是要求義務機構建立清晰的客户接納政策;二是完善並強調持續盡職調查規定,要求將客户全生命週期管理融入持續盡職調查的要求中;三是增加關於強化盡職調查和簡化盡職調查的要求,明確適用情形以及相應的措施;四是根據各金融行業的業務發展和風險狀況,完善銀行、證券、保險、非銀行支付、信託、資產管理等行業的客户盡職調查要求。

(三)補充完善客户盡職調查的相關要求。

補充完善電匯、受益所有人識別、通過第三方開展盡職調查、代理行、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新技術(非面對面開展業務)、壽險受益人識別、客户盡職調查兜底要求以及核實身份的時機等相關要求。

(文章來源:財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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