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7日訊 深交所網站昨日下發對英洛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洛華”,000795.SZ)的監管函。英洛華2021年12月27日披露的《關於收到浙江證監局警示函的公告》顯示,公司存在對外擔保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募集資金使用和管理不規範、關聯交易情況披露不準確三宗違規行為。
英洛華上述三宗違規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1條和第7.6條、《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6.1.3條和第6.3.11條、《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6.3.5條的規定。
《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1條: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7.6條:上市公司按照本規則第7.3條或者第7.4條規定履行首次披露義務後,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持續披露有關重大事件的進展情況:
(一)董事會、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決議的,應當及時披露決議情況;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與有關當事人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的,應當及時披露意向書或者協議的主要內容;
上述意向書或者協議的內容或者履行情況發生重大變更,或者被解除、終止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的情況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獲得有關部門批准或者被否決的,應當及時披露批准或者否決情況;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逾期付款情形的,應當及時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關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標的尚待交付或者過户的,應當及時披露有關交付或者過户事宜;
超過約定交付或者過户期限三個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過户的,應當及時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進展情況和預計完成的時間,並在此後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進展情況,直至完成交付或者過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事件的進展或者變化情況。
《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6.1.3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負責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並確保該制度的有效實施。募集資金管理制度應當對募集資金專户存儲、使用、變更、監督和責任追究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
募集資金管理制度應當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申請、分級審批權限、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確規定。
《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6.3.11條:上市公司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後二個交易日內公告下列內容: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時間、募集資金金額、募集資金淨額及投資計劃等;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三)閒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額度及期限;
(四)募集資金閒置的原因,是否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行為和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正常進行的措施;
(五)投資產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資範圍、產品發行主體提供的保本承諾及安全性分析;
(六)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公司應當在面臨產品發行主體財務狀況惡化、所投資的產品面臨虧損等重大風險情形時,及時對外披露風險提示性公告,並説明公司為確保資金安全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
《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6.3.5條:上市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如每年發生數量眾多、需要經常訂立擔保協議而難以就每份協議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的,上市公司可以對資產負債率為70%以上以及資產負債率低於70%的兩類子公司分別預計未來十二個月的新增擔保總額度,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述擔保事項實際發生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任一時點的擔保餘額不得超過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擔保額度。
以下為全文:
關於對英洛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公司部監管函〔2022〕第4號
英洛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你公司於2021年12月27日披露的《關於收到浙江證監局警示函的公告》顯示,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情形:
(一)對外擔保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021年6月9日,你公司為子公司浙江橫店英洛華進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額3,300萬元的擔保。你公司未及時披露該事項,也未在2021年半年報中披露。
2021年4月1日和4月12日,你公司為子公司浙江英洛華康復器材有限公司分別提供了3000萬元本金及利息的擔保和2000萬元本金及利息的擔保。你公司未及時披露前述擔保,也未在2021年半年報中披露,直至2021年10月27日在2021年第三季度報告中披露。
2021年1月27日,你公司為孫公司浙江東陽東磁稀土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限額5000萬元的擔保,你公司未在2021年半年報中完整披露。
(二)募集資金使用和管理不規範
2018年12月29日,你公司子公司浙江聯宜電機有限公司將募集資金賬户簽約為一户通主賬户,並於同日進行大額存單申購,金額為8500萬元,約定時間為3年,你公司未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你公司募集資金理財到期後未及時從一般户劃轉至募集資金專户,且使用募集資金購買理財產品、補充流動資金時支出審批程序不規範。
(三)關聯交易情況披露不準確
你公司在2021年3月13日《關於公司2021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公告》中披露2020年關聯交易發生額為2.69億元,與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的關聯交易實際發生額3.29億元不一致。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1條和第7.6條、《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6.1.3條和第6.3.11條、《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6.3.5條的規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提醒你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
特此函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