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4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浙江證監局發佈關於對浙江泫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總經理梁鑫江、副總經理程曦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浙江證監局發現該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一、不配合開展現場檢查工作的情形。二、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相關檔案材料。三、管理的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此外,梁鑫江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未實際履行相關職責,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程曦作為公司副總經理,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浙江泫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梁鑫江、程曦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資料顯示,浙江泫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6年6月,註冊資本20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是梁鑫江,馬洪波是該公司唯一股東。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和檢查,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採取有關措施。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浙江泫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浙江泫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公司存在不配合開展現場檢查工作的情形。
二、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相關檔案材料。
三、管理的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謹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職責,制定合理的清償方案,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相關信息。你公司應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後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12月8日
關於對梁鑫江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梁鑫江:
我局對浙江泫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私募基金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現場檢查中發現,公司存在不配合開展現場檢查工作,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相關檔案材料,管理的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等情形。
你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未實際履行相關職責,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於2020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採取有效措施杜絕公司此類行為再次發生,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12月8日
關於對程曦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程曦:
我局對浙江泫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私募基金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現場檢查中發現,公司存在不配合開展現場檢查工作,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相關檔案材料,管理的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等情形。
你作為公司副總經理,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於2020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採取有效措施杜絕公司此類行為再次發生,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