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資本市場翹首以待的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揭開了“面紗”,各項配套業務規則(徵求意見稿)也相繼出爐。
4月27日,深交所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以下簡稱《必備條款》),對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作出新的安排。同日,深交所還就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的相關配套業務規則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包括《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徵求意見稿)》等多個徵求意見稿。
其中,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在交易權限、交易規則等方面的改變,與投資者關係最為密切。交易權限方面,新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的個人投資者應當符合《實施辦法》規定的兩個條件:其一是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户及資金賬户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二是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存量投資者根據所在證券公司的通知,在註冊制下創業板新股發行申購、交易前簽署《必備條款》即可。
交易規則方面,為提高創業板新股上市初期價格發現效率,新規增加新股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二是優化盤中臨時停牌機制,設置30%、60%兩檔停牌指標,各停牌10分鐘。同時,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漲跌幅限制比例放寬為20%。
對此,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陶金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創業板註冊制的引入、未盈利企業上市的相關規定等發行條件包容性的增強,以及漲跌停限制放寬等制度變化,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對投資者資產、交易經驗和風控能力的要求。因此,對創業板改革後新入市投資者增設准入條件,同時保持現有投資者適當性要求不變,是當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措施實施的主要格局,有利於創業板改革後市場平穩運行。
“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意味着註冊制改革由增量改革轉向存量改革,對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提出了分級分類管理,即根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交易經驗設立投資者准入門檻。”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經濟研究部副部長劉向東對《證券日報》記者分析表示。
除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有所調整,投資者創業板開户流程又有何變化?《證券日報》記者就此致電某證券公司包頭營業部。該營業部工作人員回應稱,“公司正式作業指導書還未發佈,不過肯定會依據新規出台配套舉措。”
記者瞭解到,目前大多數證券公司營業部暫時下線網上創業板轉籤功能,新開户需要臨櫃辦理。已有5年股齡、資產也達標的北京市朝陽區股民張女士告訴《證券日報》記者,“我原計劃網絡開户,但致電多家證券公司得知目前仍為過渡期,開户需要確定符合交易經驗和資產要求後,到營業部辦理手續。特殊時期不方便出門,我還是希望證券公司們能提供網絡辦理相關業務的服務。”
“創業板新開户規定主要施行‘20日+10萬元+24個月’的門檻,正逐步向科創板靠攏。”劉向東建議,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應既考慮存量投資者的權益和交易習慣,同時降低新開户投資者的交易風險,畢竟創業板對上市公司的上市條件有所放鬆,投資風險會有所加大。
來源:證券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