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內幕交易華東數控被罰沒18萬元 支行行長涉泄密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7日訊 中國證監會大連監管局網站日前發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2、3、4、8號)顯示,當事人孫某斌、唐某新、王某波、段某峯因內幕交易威海華東數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東數控”,002248.SZ)股票分別被罰3萬元、5萬元、3萬元,以及被罰沒6.91萬元。

  2016年3月,華東數控第一大股東大連高金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金科技)將持有的華東數控5000萬股股權(佔其持有華東數控股份的98.77%,佔華東數控總股本的16.26%)辦理了質押,為大連機牀營銷有限公司(大連機牀集團下屬公司)在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以下簡稱華夏銀行)辦理的人民幣4億元流動資金貸款提供最高額增信擔保。張某時任華夏銀行大連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長,為該項目負責人。

  2017年9月,華東數控資產重組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成果,股價一路下滑,華夏銀行作為質押權人,面臨質押資產可能出現嚴重貶值的情況。張某作為華夏銀行該筆貸款業務的項目管理負責人向華夏銀行提議,向法院起訴申請實現擔保物權,通過拍賣、變賣質押物華東數控股權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全華夏銀行資產。

  10月17日下午5點,華夏銀行審議同意《關於對大連機牀營銷有限公司訴訟的請求》。10月19日,華夏銀行正式向威海市經濟開發區法院(以下簡稱威海經區法院)遞交實現擔保物權申請。威海經區法院當日按特別程序予以立案,並向被申請人高金科技及債務人大連機牀營銷有限公司出具了相關手續。

  10月25日,威海經區法院召開了聽證會,當庭裁定準予拍賣、變賣被申請人高金科技持有的華東數控5000萬股股權,華夏銀行對拍賣款在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

  11月2日19:42,大連機牀集團在中國貨幣網和上海清算所網站發佈關於新增涉訴情況的公告,披露了威海經區法院裁定準予拍賣、變賣高金科技持有的華東數控5000萬股股份。

  11月3日,華東數控收到高金科技通知,其持有的華東數控股份被質權人華夏銀行向威海經區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華東數控於11月3日13:00起停牌。當日收盤後,華東數控發佈關於第一大股東股權可能被拍賣、變賣的提示性公告。

  大連證監局判定,上述事項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屬於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日收盤時。

  孫某斌內幕交易“華東數控”情況為,張某恩為華夏銀行大連分行資產保全部負責人,參與華夏銀行向威海經區法院申請拍賣高金科技持有的華東數控股權事宜,知悉上述內幕信息。孫某斌為華夏銀行大連分行資產保全部員工。2017年10月18日,華夏銀行正式提交拍賣申請前,張某恩給孫某斌打電話要起訴書模板,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孫某斌與知曉內幕信息的張某恩存在聯絡。

  2017年10月20日至10月30日期間,孫某斌使用本人賬户買入“華東數控”股票1.57萬股,金額共計10.02萬元,沒有違法所得。孫某斌在與知曉內幕信息的張某恩聯繫的第三天,開始買入從未買入的“華東數控”,並且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僅交易“華東數控”一隻股票。孫某斌買入“華東數控”時間與其和知曉內幕信息的人聯絡接觸時間吻合,敏感期內交易行為與其以往交易習慣不同,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孫某斌不能提供合理説明或提供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該交易活動。

  唐某新內幕交易“華東數控”情況為,2017年10月17日,張某作為華夏銀行西安路支行負責人以該行名義向華夏銀行大連分行提交《大連分行資產風險處置議案申請單》。當日下午5點,華夏銀行大連分行審議同意資產保全部、西安路支行提交的《關於對大連機牀營銷有限公司訴訟的請求》。張某因工作職責不晚於10月17日知悉華夏銀行向威海經區法院提出拍賣華東數控股權事項。其朋友王某不晚於10月19日通過張某知曉該事項。吳某與王某為朋友、鄰居,在吳某10月19日買入“華東數控”股票前,其通過王某知悉華東數控股權拍賣事情還在繼續推進,由於股權質押可能涉及股權變更。唐某新與吳某為夫妻關係,雙方承認就購買“華東數控”股票進行溝通。

  2017年10月19日至10月31日期間,唐某新使用本人賬户買入“華東數控”股票44萬股,金額共計279.39萬元,獲利1.60萬元。孫某寧為唐某新嫂子。“孫某寧”兩證券賬户中對“華東數控”的交易均由唐某新決策並執行操作。2017年10月20日,唐某新使用“孫某寧”賬户買入“華東數控”股票8.62萬股,金額共計55.49萬元,無違法所得。

  唐某新分別在其丈夫買入“華東數控”股票的當天及第二天利用本人及“孫某寧”賬户買入“華東數控”。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多次通過大筆賣出其他股票等方式回籠資金以買入“華東數控”。且除新股配售外,僅買入“華東數控”一隻股票。唐某新買入“華東數控”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時間、其丈夫吳某買入“華東數控”時間吻合,敏感期內多次賣出持有的其他股票後單向、大筆交易“華東數控”,交易意圖強烈,交易願望迫切,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唐某新不能提供合理説明或提供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該交易活動。

  王某波內幕交易“華東數控”情況為,2017年10月17日,張某作為華夏銀行西安路支行負責人以該行名義向華夏銀行大連分行提交《大連分行資產風險處置議案申請單》。當日,華夏銀行大連分行審議同意資產保全部、西安路支行提交的《關於對大連機牀營銷有限公司訴訟的請求》。張某因工作職責不晚於10月17日知悉華夏銀行向威海經區法院提出拍賣華東數控股權事項,其朋友王某不晚於10月19日通過張某知曉該事項。王某波為王某弟弟,並在王某公司任職,屬於王某近親屬。

  2017年10月20日至10月24日期間,王某波使用本人賬户購入“華東數控”32.40萬股,金額共計209.83萬元,無違法所得。10月20日,在王某波開立證券賬户的第二天,其證券賬户突擊轉入210萬元,後全部用於買入“華東數控”。王某波在其姐獲取內幕信息的當天突擊開立證券賬户,並於第二天轉入大筆資金用於單一購買“華東數控”。其證券賬户開户時間、買入“華東數控”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時間、其姐王某獲取內幕信息時間高度吻合,在開户後突擊轉入資金,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僅單一買入“華東數控”一支股票,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王某波不能提供合理説明或提供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該交易活動。

  段某峯內幕交易“華東數控”情況為,段某峯與華夏銀行張某為朋友關係。2017年6月至10月,華夏銀行張某向段某峯諮詢如何處置質押的華東數控股權,段某峯建議其提起訴訟以實現質押權。段某峯朋友高某文不晚於10月19日通過華夏銀行張某知悉華夏銀行向威海經區法院提出拍賣華東數控股權事項。段某峯經常與高某文就買賣“華東數控”股票事宜進行溝通。10月19日,段某峯與高某文存在聯絡。

  2017年10月19日至11月1日期間,段某峯使用本人賬户買入“華東數控”股票8.08萬股,金額共計49.84萬元,獲利3.46萬元。2017年10月19日,段某峯與知曉內幕信息的高某文聯繫的當天,段某峯證券賬户轉入大筆資金,段某峯與高某文幾乎同時開始買入“華東數控”股票。敏感期內將資金幾乎全部用於買入“華東數控”股票,並大筆賣出其持有的其他股票。段某峯買入“華東數控”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時間、其與知曉內幕信息的人聯絡接觸時間高度吻合,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行為與其以往交易習慣不同,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段某峯不能提供合理説明或提供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該交易活動。

  上述四人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孫某斌處以3萬元罰款;對唐某新處以5萬元罰款;對王某波處以3萬元罰款;沒收段某峯違法所得3.46萬元,並處以3.46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計算,上述四人罰沒共計17.91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威海華東數控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務為數控機牀、普通機牀及其關鍵功能部件研發、生產和銷售,成立於2002年3月,2008年6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股票簡稱:華東數控,證券代碼:002248。截至2021年9月30日,華東數控大股東為威海威高國際醫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7.5%。

  相關規定: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2號)

  當事人:孫某斌,男,197X年9月出生,住址: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孫某斌內幕交易威海華東數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東數控)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孫某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6年3月,華東數控第一大股東大連高金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金科技)將持有的華東數控5000萬股股權(佔其持有華東數控股份的98.77%,佔華東數控總股本的16.26%)辦理了質押,為大連機牀營銷有限公司(大連機牀集團下屬公司)在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以下簡稱華夏銀行)辦理的人民幣4億元流動資金貸款提供最高額增信擔保。張某時任華夏銀行大連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長,為該項目負責人。

  2017年9月,華東數控資產重組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成果,股價一路下滑,華夏銀行作為質押權人,面臨質押資產可能出現嚴重貶值的情況。張某作為華夏銀行該筆貸款業務的項目管理負責人向華夏銀行提議,向法院起訴申請實現擔保物權,通過拍賣、變賣質押物華東數控股權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全華夏銀行資產。

  10月17日下午5點,華夏銀行審議同意《關於對大連機牀營銷有限公司訴訟的請求》。

  10月19日,華夏銀行正式向威海市經濟開發區法院(以下簡稱威海經區法院)遞交實現擔保物權申請。威海經區法院當日按特別程序予以立案,並向被申請人高金科技及債務人大連機牀營銷有限公司出具了相關手續。

  10月25日,威海經區法院召開了聽證會,當庭裁定準予拍賣、變賣被申請人高金科技持有的華東數控5000萬股股權,華夏銀行對拍賣款在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

  11月2日19:42,大連機牀集團在中國貨幣網和上海清算所網站發佈關於新增涉訴情況的公告,披露了威海經區法院裁定準予拍賣、變賣高金科技持有的華東數控5000萬股股份。

  11月3日,華東數控收到高金科技通知,其持有的華東數控股份被質權人華夏銀行向威海經區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華東數控於11月3日13:00起停牌。當日收盤後,華東數控發佈關於第一大股東股權可能被拍賣、變賣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事項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屬於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日收盤時。

  二、孫某斌內幕交易“華東數控”

  (一)孫某斌與知曉內幕信息的人聯絡接觸情況

  張某恩為華夏銀行大連分行資產保全部負責人,參與華夏銀行向威海經區法院申請拍賣高金科技持有的華東數控股權事宜,知悉上述內幕信息。孫某斌為華夏銀行大連分行資產保全部員工。2017年10月18日,華夏銀行正式提交拍賣申請前,張某恩給孫某斌打電話要起訴書模板,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孫某斌與知曉內幕信息的張某恩存在聯絡。

  (二)孫某斌敏感期內使用本人賬户交易“華東數控”情況

  孫某斌2007年9月3日在海通證券大連天津街營業部開户。2017年10月20日-10月30日期間,孫某斌使用本人賬户買入“華東數控”股票15,700股,金額共計100,209元,沒有違法所得。

  (三)孫某斌交易“華東數控”行為明顯異常

  孫某斌在與知曉內幕信息的張某恩聯繫的第三天,開始買入從未買入的“華東數控”,並且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僅交易“華東數控”一隻股票。孫某斌買入“華東數控”時間與其和知曉內幕信息的人聯絡接觸時間吻合,敏感期內交易行為與其以往交易習慣不同,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孫某斌不能提供合理説明或提供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該交易活動。

  以上事實,有華東數控公告、相關當事人證券賬户資料及流水、銀行賬户資金流水、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孫某斌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和我局備案(傳真:0411-88008549)。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22年3月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3號)

  當事人:唐某新,女,196X年9月出生,住址: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唐某新內幕交易威海華東數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東數控)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唐某新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6年3月,華東數控第一大股東大連高金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金科技)將持有的華東數控5000萬股股權(佔其持有華東數控股份的98.77%,佔華東數控總股本的16.26%)辦理了質押,為大連機牀營銷有限公司在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以下簡稱華夏銀行)辦理的人民幣4億元流動資金貸款提供最高額增信擔保。張某時任華夏銀行大連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長,為該項目負責人。

  2017年9月,華東數控資產重組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成果,股價一路下滑,華夏銀行作為質押權人,面臨質押資產可能出現嚴重貶值的情況。張某作為華夏銀行該筆貸款業務的項目管理負責人向華夏銀行提議,向法院起訴申請實現擔保物權,通過拍賣、變賣質押物華東數控股權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全華夏銀行資產。

  10月17日,華夏銀行審議同意《關於對大連機牀營銷有限公司訴訟的請求》。

  10月19日,華夏銀行正式向威海市經濟開發區法院(以下簡稱威海經區法院)遞交實現擔保物權申請。威海經區法院當日按特別程序予以立案,並向被申請人高金科技及債務人大連機牀營銷有限公司出具了相關手續。

  10月25日,威海經區法院召開了聽證會,當庭裁定準予拍賣、變賣被申請人高金科技持有的華東數控5000萬股股權,華夏銀行對拍賣款在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

  11月2日19:42,大連機牀集團在中國貨幣網和上海清算所網站發佈關於新增涉訴情況的公告,披露了威海經區法院裁定準予拍賣、變賣高金科技持有的華東數控5000萬股股份。

  11月3日,華東數控收到高金科技通知,其持有的華東數控股份被質權人華夏銀行向威海經區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華東數控於11月3日13:00起停牌。當日收盤後,華東數控發佈關於第一大股東股權可能被拍賣、變賣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事項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屬於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日收盤時。

  二、唐某新內幕交易“華東數控”

  (一)與知曉內幕信息的人聯絡情況

  2017年10月17日,張某作為華夏銀行西安路支行負責人以該行名義向華夏銀行大連分行提交《大連分行資產風險處置議案申請單》。當日下午5點,華夏銀行大連分行審議同意資產保全部、西安路支行提交的《關於對大連機牀營銷有限公司訴訟的請求》。張某因工作職責不晚於10月17日知悉華夏銀行向威海經區法院提出拍賣華東數控股權事項。其朋友王某不晚於10月19日通過張某知曉該事項。吳某與王某為朋友、鄰居,在吳某10月19日買入“華東數控”股票前,其通過王某知悉華東數控股權拍賣事情還在繼續推進,由於股權質押可能涉及股權變更。唐某新與吳某為夫妻關係,雙方承認就購買“華東數控”股票進行溝通。

  (二)唐某新使用本人及“孫某寧”賬户交易“華東數控”情況

  唐某新2009年10月19日在大通證券昆明街營業部開户。2017年10月19日-10月31日期間,唐某新使用本人賬户買入“華東數控”股票440,000股,金額共計2,793,943元,獲利15,965.09元。

  孫某寧為唐某新嫂子,孫某寧2009年10月19日在大通證券昆明街營業部開户,國信證券賬户開立於1999年12月13日。“孫某寧”兩證券賬户中對“華東數控”的交易均由唐某新決策並執行操作。2017年10月20日,唐某新使用“孫某寧”賬户買入“華東數控”股票86,200股,金額共計554,872.00元,無違法所得。

  (三)唐某新交易“華東數控”行為明顯異常

  唐某新分別在其丈夫買入“華東數控”股票的當天及第二天利用本人及“孫某寧”賬户買入“華東數控”。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多次通過大筆賣出其他股票等方式回籠資金以買入“華東數控”。且除新股配售外,僅買入“華東數控”一隻股票。唐某新買入“華東數控”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時間、其丈夫吳某買入“華東數控”時間吻合,敏感期內多次賣出持有的其他股票後單向、大筆交易“華東數控”,交易意圖強烈,交易願望迫切,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唐某新不能提供合理説明或提供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該交易活動。

  以上事實,有華東數控公告、相關當事人證券賬户資料及流水、銀行賬户資金流水、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唐某新處以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和我局備案(傳真:0411-88008549)。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22年3月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4號)

  當事人:王某波,男,196X年10月出生,住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王某波內幕交易威海華東數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東數控)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王某波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6年3月,華東數控第一大股東大連高金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金科技)將持有的華東數控5000萬股股權(佔其持有華東數控股份的98.77%,佔華東數控總股本的16.26%)辦理了質押,為大連機牀營銷有限公司在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以下簡稱華夏銀行)辦理的人民幣4億元流動資金貸款提供最高額增信擔保。張某時任華夏銀行大連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長,為該項目負責人。

  2017年9月,華東數控資產重組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成果,股價一路下滑,華夏銀行作為質押權人,面臨質押資產可能出現嚴重貶值的情況。張某作為華夏銀行該筆貸款業務的項目管理負責人向華夏銀行提議,向法院起訴申請實現擔保物權,通過拍賣、變賣質押物華東數控股權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全華夏銀行資產。

  10月17日,華夏銀行審議同意《關於對大連機牀營銷有限公司訴訟的請求》。

  10月19日,華夏銀行正式向威海市經濟開發區法院(以下簡稱威海經區法院)遞交實現擔保物權申請。威海經區法院當日按特別程序予以立案,並向被申請人高金科技及債務人大連機牀營銷有限公司出具了相關手續。

  10月25日,威海經區法院召開了聽證會,當庭裁定準予拍賣、變賣被申請人高金科技持有的華東數控5000萬股股權,華夏銀行對拍賣款在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

  11月2日19:42,大連機牀集團在中國貨幣網和上海清算所網站發佈關於新增涉訴情況的公告,披露了威海經區法院裁定準予拍賣、變賣高金科技持有的華東數控5000萬股股份。

  11月3日,華東數控收到高金科技通知,其持有的華東數控股份被質權人華夏銀行向威海經區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華東數控於11月3日13:00起停牌。當日收盤後,華東數控發佈關於第一大股東股權可能被拍賣、變賣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事項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屬於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日收盤時。

  二、王某波內幕交易“華東數控”

  (一)王某波為知曉內幕信息的人王某的近親屬

  2017年10月17日,張某作為華夏銀行西安路支行負責人以該行名義向華夏銀行大連分行提交《大連分行資產風險處置議案申請單》。當日,華夏銀行大連分行審議同意資產保全部、西安路支行提交的《關於對大連機牀營銷有限公司訴訟的請求》。張某因工作職責不晚於10月17日知悉華夏銀行向威海經區法院提出拍賣華東數控股權事項,其朋友王某不晚於10月19日通過張某知曉該事項。王某波為王某弟弟,並在王某公司任職,屬於王某近親屬。

  (二)王某波敏感期內使用本人賬户交易“華東數控”情況

  王某波2017年10月19日在銀河證券大連人民路營業部開户。2017年10月20日-10月24日期間,王某波使用本人賬户購入“華東數控”324,000股,金額共計2,098,322元,無違法所得。

  (三)王某波交易“華東數控”行為明顯異常

  10月20日,在王某波開立證券賬户的第二天,其證券賬户突擊轉入210萬元,後全部用於買入“華東數控”。王某波在其姐獲取內幕信息的當天突擊開立證券賬户,並於第二天轉入大筆資金用於單一購買“華東數控”。其證券賬户開户時間、買入“華東數控”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時間、其姐王某獲取內幕信息時間高度吻合,在開户後突擊轉入資金,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僅單一買入“華東數控”一支股票,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王某波不能提供合理説明或提供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該交易活動。

  以上事實,有華東數控公告、相關當事人證券賬户資料及流水、銀行賬户資金流水、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王某波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和我局備案(傳真:0411-88008549)。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22年3月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8號)

  當事人:段某峯,男,198X年6月出生,住址:河北省遵化市。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段某峯內幕交易威海華東數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東數控)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後放棄陳述、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段某峯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6年3月,華東數控第一大股東大連高金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金科技)將持有的華東數控5000萬股股權(佔其持有華東數控股份的98.77%,佔華東數控總股本的16.26%)辦理了質押,為大連機牀營銷有限公司(大連機牀集團下屬公司)在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以下簡稱華夏銀行)辦理的人民幣4億元流動資金貸款提供最高額增信擔保。張某時任華夏銀行大連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長,為該項目負責人。

  2017年9月,華東數控資產重組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成果,股價一路下滑,華夏銀行作為質押權人,面臨質押資產可能出現嚴重貶值的情況。張某作為華夏銀行該筆貸款業務的項目管理負責人向華夏銀行提議,向法院起訴申請實現擔保物權,通過拍賣、變賣質押物華東數控股權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全華夏銀行資產。

  10月17日,華夏銀行審議同意《關於對大連機牀營銷有限公司訴訟的請求》。

  10月19日,華夏銀行正式向威海市經濟開發區法院(以下簡稱威海經區法院)遞交實現擔保物權申請。威海經區法院當日按特別程序予以立案,並向被申請人高金科技及債務人大連機牀營銷有限公司出具了相關手續。

  10月25日,威海經區法院召開了聽證會,當庭裁定準予拍賣、變賣被申請人高金科技持有的華東數控5000萬股股權,華夏銀行對拍賣款在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

  11月2日19:42,大連機牀集團在中國貨幣網和上海清算所網站發佈關於新增涉訴情況的公告,披露了威海經區法院裁定準予拍賣、變賣高金科技持有的華東數控5000萬股股份。

  11月3日,華東數控收到高金科技通知,其持有的華東數控股份被質權人華夏銀行向威海經區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華東數控於11月3日13:00起停牌。當日收盤後,華東數控發佈關於第一大股東股權可能被拍賣、變賣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事項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屬於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日收盤時。

  二、段某峯內幕交易“華東數控”

  (一)段某峯與知曉內幕信息的人聯絡接觸情況

  段某峯與華夏銀行張某為朋友關係。2017年6月-10月,華夏銀行張某向段某峯諮詢如何處置質押的華東數控股權,段某峯建議其提起訴訟以實現質押權。

  段某峯朋友高某文不晚於10月19日通過華夏銀行張某知悉華夏銀行向威海經區法院提出拍賣華東數控股權事項。段某峯經常與高某文就買賣“華東數控”股票事宜進行溝通。10月19日,段某峯與高某文存在聯絡。

  (二)段某峯敏感期內使用本人賬户交易“華東數控”情況

  段某峯2015年6月1日在海通證券北京知春路營業部開户。2017年10月19日-11月1日期間,段某峯使用本人賬户買入“華東數控”股票80,800股,金額共計498,412元,獲利34,556.20元。

  (三)段某峯交易“華東數控”行為明顯異常

  2017年10月19日,段某峯與知曉內幕信息的高某文聯繫的當天,段某峯證券賬户轉入大筆資金,段某峯與高某文幾乎同時開始買入“華東數控”股票。敏感期內將資金幾乎全部用於買入“華東數控”股票,並大筆賣出其持有的其他股票。段某峯買入“華東數控”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時間、其與知曉內幕信息的人聯絡接觸時間高度吻合,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行為與其以往交易習慣不同,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段某峯不能提供合理説明或提供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該交易活動。

  以上事實,有華東數控公告、相關當事人證券賬户資料及流水、銀行賬户資金流水、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沒收段某峯違法所得34,556.20元,並處以34,556.20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和我局備案(傳真:0411-88008549)。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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