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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因化妝品違法被罰 洗髮乳防腐劑成分不符合標準

由 藍樹芬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7日訊 近日,信用中國(廣東)網站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穗雲市監處字[2022]159號)。霸王(廣州)有限公司存在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衞生標準》的化妝品的違法事實,廣州市白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其處以罰款0.72萬元,沒收違法所得0.24萬元。

   

  經查明:當事人受威海樸麗化妝品有限公司委託於2020年5月6日灌裝生產“尊言潔淨香氛洗髮乳”(批號:NE06X1,限用日期:20230505)486瓶,其中留樣6瓶,剩餘480瓶於2020年6月25日交付,收取委託加工費用5元/瓶。

  當事人在生產上述產品時投入甲基異噻唑啉酮作為防腐劑成分,因原料中無患子提取物、皂莢提取物成分中含有甲基異噻唑啉酮與氯化鎂及硝酸鎂的混合物,淮安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對當事人生產該產品進行抽檢並出具《檢驗報告》(№:HA2021HCG0126),檢驗結論為本品按《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2015年版)檢驗上述項目,結果如上。備註:本品經檢驗,本品經檢驗,甲基氯異噻唑啉酮含量為0.000850%,甲基異噻唑啉酮含量為0.00860%,二者比例不符合GB/T 29666-2013標準中活性物組成比例甲基氯異噻唑啉酮:甲基異噻唑啉酮為2.6:1~ 3.4:1的要求。

  2021年11月3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監督當事人對上述產品留樣6瓶進行銷燬。當事人於2021年11月1日收到威海樸麗化妝品有限公司報告該產品經檢驗不合格後,便對涉檢批次產品進行召回,共召回216瓶,未退回加工費,於2021年11月16日交由中山中炬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做化妝品殘次品處理。當事人生產上述產品違法所得為2400元。

  鑑於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生產銷售記錄等證據材料,符合《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關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化妝品衞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生產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妝品違法行為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2400元;二、罰款7200元。(合計罰沒9600元)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生產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妝品違法行為。

  天眼查APP顯示,霸王(廣州)有限公司於2005年04月13日在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沙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陳啓源,公司經營範圍包括肥皂及合成洗滌劑製造;化妝品製造;口腔清潔用品製造等。

  《化妝品衞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衞生標準》的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