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近日發佈《關於推進粵港澳大灣區人身保險產品有關工作的通知》,就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創新型跨境醫療保險產品(簡稱“跨境醫療險產品”)、2020版定義粵港澳大灣區專屬重疾險產品(簡稱“大灣區重疾產品”)等部分粵港澳大灣區人身保險產品(簡稱“大灣區保險產品”)有關工作作出相關規定。
《通知》主要包括產品要求、監管安排和其他事項等內容。
產品要求方面,保險公司開發的大灣區保險產品應當依法合規,除滿足法律要求及有關產品監管規定外,產品名稱應包含“粵港澳大灣區”字樣,並根據產品類型分別包含“醫療保險”或“重大疾病保險”字樣;銷售區域主要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可擴展至廣東省全域;跨境醫療險產品保障區域上,治療行為發生地應當主要涵蓋粵港澳大灣區。其中,內地保障區域可擴展至廣東省全域,以及經保險公司認可的其他主要城市;境外保障區域限於香港、澳門;費率釐定上,跨境醫療險產品主要基於粵港澳大灣區內醫療健康和商業保險經驗數據定價,保額上限可適度提高與港澳接軌。
監管安排包括授權範圍、產品監管、日常監管、監管聯動工作機制。
《通知》還指出,各保險公司應當嚴格執行產品和銷售監管要求,嚴禁跨區、跨境銷售,嚴禁對保險產品進行片面誇大及不實宣傳。對於產品銷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請及時向銷售區域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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