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税務總局
關於明確先進製造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
為進一步促進先進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現將先進製造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先進製造業納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後納税申報期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税額:
1.增量留抵税額大於零;
2.納税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税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情形;
4.申請退税前36個月未因偷税被税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先進製造業納税人,是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並銷售“非金屬礦物製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税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税人申請退税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税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三、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税額,是指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額。
四、先進製造業納税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税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税額=增量留抵税額×進項構成比例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税前一税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含税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解繳税款完税憑證註明的增值税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税額的比重。
五、先進製造業納税人按照本公告規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税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六、先進製造業納税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税額的其他規定,按照《財政部 税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税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税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和《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税務總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