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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友股份被責令改正 董事長唐詠羣董秘黃錫偉收警示函

由 公羊易綠 發佈於 財經

來源:中國經濟網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了《關於對南京健友生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及《關於對唐詠羣、黃錫偉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江蘇證監局在對南京健友生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健友股份”,603707.SH)開展的雙隨機現場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0年8月12日,健友股份向南京健智聚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智聚合”)轉賬4000萬元,8月13日健智聚合將前述款項轉回至健友股份。健友股份董事、常務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黃錫偉實際控制健智聚合,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七十一條規定,健智聚合為健友股份的關聯法人,前述資金往來屬於關聯交易。健友股份未按規定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未在2020年年報中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十項、第四十八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四十條。

二、臨時公告不準確。

2021年8月3日,健友股份在《對外投資暨關聯交易的公告》中披露,南京健思信息科技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健思信息”)、南京健禮信息科技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健禮信息”)的合夥人之一為黃錫偉,前述兩家企業均是健友股份的關聯方。健友股份在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公告稱健思信息、健禮信息為關聯方,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健友股份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此外,江蘇證監局檢查還發現健友股份在治理方面存在貨幣資金入賬不規範、三會運作相關資料不全等問題。

江蘇證監局指出,健友股份董事長、總經理唐詠羣及董事、常務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黃錫偉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唐詠羣、黃錫偉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官網顯示,健友股份成立於2000年,前身為南京第二生物化學制藥廠。是中國早期從事肝素提取純化和開發肝素類粘多糖產品結構確認方法的製藥企業之一,至今已從事肝素產品的生產超過20年,公司目前為全球最大肝素原料藥供應商。該公司於2017年7月19日在上交所A股上市。

2020年年報顯示,唐詠羣為美國國籍。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健友股份第一大股東謝菊華持有公司股份3.38億股,持股比例27.79%,其次為江蘇省沿海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持股2.65億股,持股比例21.76%,唐詠羣(TANGYONGQUN)持股2.46億股,持股比例20.22%,黃錫偉持股5434.94萬股,持股比例4.47%。

(健友股份2020年年報)

(健友股份2021年第三季度報告)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為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四)責令公開説明;

(五)責令定期報告;

(六)責令暫停或者終止併購重組活動;

(七)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江蘇證監局關於對南京健友生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南京健友生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對你公司開展的雙隨機現場檢查中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關聯交易未按規定履行審議程序且未按規定披露

2020年8月12日,你公司向南京健智聚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智聚合)轉賬4000萬元,8月13日健智聚合將前述款項轉回至你公司。你公司董事、常務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黃錫偉實際控制健智聚合,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七十一條規定,健智聚合為你公司的關聯法人,前述資金往來屬於關聯交易。你公司未按規定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未在2020年年報中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十項、第四十八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四十條。

二、臨時公告不準確

2021年8月3日,你公司在《對外投資暨關聯交易的公告》中披露,南京健思信息科技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健思信息)、南京健禮信息科技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健禮信息)的合夥人之一為黃錫偉,前述兩家企業均是你公司的關聯方。你公司在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公告稱健思信息、健禮信息為關聯方,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此外,我局檢查還發現你公司在治理方面存在貨幣資金入賬不規範、三會運作相關資料不全等問題。

你公司應高度重視,提升合規意識和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內部控制,全面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並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1年12月14日

江蘇證監局關於對唐詠羣、黃錫偉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唐詠羣、黃錫偉:

我局在對南京健友生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友股份或公司)開展的雙隨機現場檢查中,發現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關聯交易未按規定履行審議程序且未按規定披露

2020年8月12日,健友股份向南京健智聚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智聚合)轉賬4000萬元,8月13日健智聚合將前述款項轉回至健友股份。公司董事、常務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黃錫偉實際控制健智聚合,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七十一條規定,健智聚合為健友股份的關聯法人,前述資金往來屬於關聯交易。健友股份未按規定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未按規定在2020年年報中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十項、第四十八條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四十條的規定。

二、臨時公告不準確

2021年8月3日,健友股份在《對外投資暨關聯交易的公告》中披露,南京健思信息科技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健思信息)、南京健禮信息科技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健禮信息)的合夥人之一為黃錫偉,前述兩家企業均是公司的關聯方。健友股份在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公告稱健思信息、健禮信息為關聯方,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唐詠羣及董事、常務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黃錫偉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唐詠羣、黃錫偉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充分汲取教訓,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提高規範意識和履職能力。

(來源: 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