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昨天(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新規並未禁止正常的民間借貸,但嚴格禁止高利放貸。根據新規,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
最高法還明確,民間借貸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就將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新規還對“職業放貸”行為進行了規範,對於以“民間借貸”為名,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而面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應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