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公司研究室
文|劉雙霞
借款12萬,保險費要繳8萬。近日,公司研究室接到用户投訴稱,陽光保險聯合光大銀行的個人信用貸款產品涉嫌高利貸。
近年來,銀行和保險公司在信保業務方面的合作越來越多。原先為“借款人增信,為放款人保障”的個人信用保證保險在發展中也出現諸多亂象:強制搭售、高額保費推高借款成本、暴力催收等。
此類信保業務模式該如何規範?保費如何定價?權責如何劃分?保費是否納入借貸綜合費率?一系列問題成為此類業務發展的焦點。
借款12萬,保費8萬
銀行低息貸款緣何演變為綜合成本超40%的高息貸?
經營一家旅行社的個體工商户王生(化名)投訴稱,2019年3月,為週轉做生意,通過貸款中介尋求借款。貸款中介將其介紹至陽光保險,王生購買了陽光保險的個人貸款保障保險產品後,借到款項12萬元,借款期限為3年,放款方是光大銀行珠海分行。
王生和陽光保險簽訂了保單協議,和光大銀行簽訂了貸款協議。
根據陽光保險保單顯示,王生所購保險產品為“個人貸款保障保險”。投保人為人王生,被保險人為光大銀行珠海分行,保險金額為13.363609萬元(相當於光大銀行那筆貸款的本息之和)。保費方面,月保險費率為1.697146%,每月保險費2268元,總保險費金額為每月保險費金額之和。如王生借滿36期,則保險費金額為8.1648萬元。合同蓋章顯示為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
(注:陽光保險保單,投訴人供圖)
根據光大銀行貸款協議顯示,貸款種類為“個人小額信用貸”,貸款用途為“生產生活所需”,借款金額12萬元,期限3年,年利率為7.125%。逾期利率為借款利率7.125%上浮50%,即10.6875%。
(注:光大銀行貸款合同,投訴人供圖)
在王生這筆12萬元的借款中,有貸款中介、光大銀行、陽光保險三個收費方。
其中,貸款中介收取了6千元費用,為一次性收費。
王生每月還款額為5972.11元,其中銀行本息約3712.11元,保險費2268元,由光大銀行和陽光保險分別扣款。
(注:還款截圖,投訴人供圖)
公司研究室根據IRR計算,這筆貸款無保險費的借款年利率為7.125%。加上每月2268元的保險費後,借款年利率高達42.929%。
換言之,這筆貸款有無保費的借款年利率差超過6倍,陽光保險每月2268元的保險費使得原來銀行的低息貸款變身為年化利率超36%的高利貸。
對於此類業務模式,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金融專業律師劉鵬表示,從描述的內容看,“個人貸款保障保險”類似於保證擔保的一種保險產品。在借款人到期不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情況下,由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來負責向銀行償還貸款本息。
聚焦三大關注點
是否強制搭售?是否涉嫌高利貸?權責如何劃分?
實際上,信用保證保險是將借款人逾期風險由銀行轉嫁給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會收取一定的保費衝抵風險。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互聯網經濟研究院副院長歐陽日輝介紹,20年前就有這種業務,那時候是借款人自願購買。在疫情期間,很多中小企業的資金鍊發生了問題,此類保險“為借款人增信,為放款人保障”的價值凸顯。
對於上述陽光保險和光大銀行的合作模式中,有三大關注點:是否強制搭售保險?是否涉嫌高利貸?陽光保險和光大銀行權責如何劃分?
在王生這筆12萬的借款中,是否存在強制搭售保險?
王生介紹,在貸款過程中,全程都是陽光保險業務員與自己對接。他在陽光保險線下門店簽完相關保險文件後,陽光保險業務員將他帶到光大銀行支行,由光大銀行的業務經理簽字,之後放款。
歐陽日輝認為,“此類保險業務模式在發展中被一些平台給玩壞了。幾年前,網絡借貸就出現強迫的、前置性的保險搭售,上述案例是一樣的打法,屬於強制搭售的模式。”
不過,在劉鵬看來,就目前的信息,尚不能得出這種信用貸款要求提供保險公司保證保險的方式就是搭售。
劉鵬進一步指出,如果借款人本身的信用評分本來可以直接獲得貸款,但銀行硬要借款人去投保個人信用保證保險,這就屬於搭售;但如果是因借款人自身的信用評分不能滿足銀行的貸款審批要求,而通過投保信用保證保險的方式進行增信,那就不應當理解為是搭售。
是否涉嫌高利貸?
根據IRR計算,上述借款加上每月2268元的保險費後,綜合成本高達42.929%。
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表示,這個借款人的綜合借款成本超過了年化24%。但由於利息是銀行方面收取的,保險費是保險公司賺的,二者屬於不同性質的款項,且目前監管方面沒有關於該領域保險費用的限制,因此存在市場自由調節的空間。有消息稱總體上講,個人貸款保證保險領域保險公司是虧損狀態。所以,個別的消費者覺得高,但保險公司方面不這麼想。
”這種計算方式並不符合邏輯,銀行收取的是借款利息,可以按照年利率計算;而保險公司收取的是保費,不能把保費直接計算到借款的年利率當中去。因此,就這個個案看,不能説存在高利貸問題。”劉鵬則認為。
陽光保險和光大銀行分別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
在王生的描述中,這筆借款從申請辦理到貸後催收一直都是陽光保險的業務人員在跟進,光大銀行幾乎沒有存在感。
“1月24日國家旅遊局發佈通告,要我們停止一切旅遊行業相關業務,所有客人不能跨省旅遊。春節期間,墊付了機票、酒店、車隊等費用。半年時間裏,還要墊付員工工資、鋪租、水電等開銷。粗略算了一下,損失差不多一百萬。資金鍊出現問題後,看到有政策支持,要求金融機構為受到疫情影響的企業延期還款。我去光大銀行申請延期,光大銀行讓我去找陽光保險,而陽光保險也一直沒給延期。”王生表示。
據瞭解,保險與銀行合作開展的“個人信貸保證保險+銀行小額貸款”的業務模式已存在多年。
劉鵬介紹,在該業務模式中,銀行和保險公司所承擔的權利義務是不同的。銀行是貸款人,負責按照貸款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並按照貸款合同約定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保險公司承擔的是保證保險的義務,也就是在借款人投保,保險公司承保後,向銀行出具保證保險的擔保函。當借款人沒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時,保險公司負責向銀行償還貸款本息。在保險公司承擔了貸款本息的代償義務後,按照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取得代位追償權,有權向貸款人繼續追償貸款人沒有償還的貸款本息。
投訴頻現背後
客户分成5等保證險保險年費率高達24%
實際上,信用保證保險是將借款人逾期風險由銀行轉嫁給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會收取一定的保費衝抵風險。
不過,從借款人角度來講,王生認為,額外支付的保費其實也相當於利息,甚至遠多於支付給銀行的利息。
事實上,在各大投訴平台上,關於陽光保險和光大銀行此類搭售個人信用保證險借款的投訴貼不在少數,多涉及“強制捆綁保險”、“暴力催收”、“變相收取高利息”等。
(注:截圖自聚投訴、黑貓投訴)
對於貸款搭售保險的問題,監管已有明確要求。銀保監會2019年10月發佈的《關於開展銀行保險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借貸過程中強制消費者辦理保險、信用卡、大額存單等業務或強制要求向特定第三方合作機構購買產品或服務屬於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王德怡認為,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是近年來保險機構新推出的險種,從大的方向來講,這個險種有市場需求,國家層面也是鼓勵態度,引入保險機制有助於分攤整體的市場風險。只是這個險種在實踐中遇到許多問題,多地銀保監局已發佈了消費提示。
公司研究室關注到,近來,針對保證保險業務,已有甘肅、海南、山東、陝西、內蒙古、安徽、青海、寧夏、河南等地銀保監局向市場發出相關消費提示。如河南銀保監局在2020年6月底發佈的《關於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消費提示》稱,消費者在辦理業務前要全面考慮費用成本,慎重衡量自身資金需求和經濟承受能力,切勿盲目辦理相關業務。
針對個人保證保險,過高的保險費也是被投訴的重要原因之一。
對於保險費定價的問題,劉鵬結合上述案例指出,對於此類保險,一般監管批覆的時候都會有費率的要求,費率要求一般在月費率基礎上結合投保人的信用狀況進行加權計算。如果從大的定價幅度上講,貸款12萬,上述貸款保險費率可能並沒有超過相關標準,只是在標準內屬於高值。具體原因憑目前的材料沒辦法判斷,但基本邏輯就是借款人的信用評分越高,保費費率越低,借款人的信用評分越低,保費費率越高。
據瞭解,監管目前對此類保險的條款和費率等實行審批制。公司研究室查詢到,陽光信用保證保險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條款(A款)(201710版)的年基準費率為8%。陽光信用保證保險個人貸款保證保險(B款)(201912版)條款的年基準費率是8.4%。
據一位保險業從業人員介紹,保證險的月保險費率=月基準費率客户信用評級調整係數;月保險費=保險金額月保險費率。
公司研究室獲得的一份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條款顯示,其月基準保險費率為1.25%,根據信用評分,客户等級分為C1-C5五個等級,分別對應不用的調整係數,調整係數最高為1.6。據此測算,月保險費率最高可達2.048%,年費率為24.576%。按0.6的最低調整係數計算,月保險費率為0.75%,年費率為9%,高於很多貸款利率。
監管無量化指標
業內爭議保險費是否該納入綜合借貸費率?
事實上,監管對保證保險業務已進行了規範。2020年5月19日,銀保監會正式頒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針對費率高問題,提出消費者可承受的經營原則。不過,對於保證保險費率無量化指標。
目前市場對於保險費率是否納入借款綜合費率存在爭議。
“個人認為保費與貸款利率不能等同,兩者性質不同,應該不能合併在一起按高利貸計算。”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李廣子表示。
歐陽日輝則認為,“疫情以前,監管只是強調不能增加各種服務費、顧問費,並沒有過多的用綜合費率的這樣一個概念。疫情以來,中央一直強調中小微企業貸款的綜合費率降低的問題。隨着‘綜合費率’概念使用增多,以後應該也會把保費加到裏面。”
針對個人信用保證保險出現的亂象,一位保險業分析人士指出,雖然暫時沒有相關法律約束銀行和保險公司的類似合作,但保險公司收取的費率應該有一個限度,不應該使用過於寬鬆的自主定價權,甚至使得借款成本高於法律規定上限。
談及借款人維權,李廣子指出,保險、銀行、借款人等各方權利義務應當尊重合同,借款人在類似交易中需要認真查閲相關條款,以免在出現糾紛時無法保護自身權益。
歐陽日輝表示,從借款人防範風險的角度,還是要注意看好合同,看好合同裏面的相關的每一個條款,如果發生糾紛的話,還是主張合理合法維權。
王德怡建議,監管部門應為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制定明確的監管細則,劃定各方責任,明確保險費用收取的標準,避免借款人借款綜合成本過高。借款人在從事相關消費時,要量力而行,認清合同條款,避免還不上款導致各種違約責任加身,難以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