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北交所有關基礎制度安排 證監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本報記者 孟 珂

  9月3日,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在會上表示,證監會嚴格遵循《證券法》《公司法》規定,尊重中小企業發展規律和成長階段,以精選層各項制度為基礎,起草形成了《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同步修訂了《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具體內容如下:一是構建包容、精準的發行上市制度。明確北京證券交易所新增上市公司來源於在新三板掛牌滿十二個月的創新層公司,維持“層層遞進”的市場格局。試點證券公開發行註冊制,建立北京證券交易所審核與證監會註冊各有側重、相互銜接的審核註冊流程,各項安排與科創板、創業板總體保持一致。切實提高違法成本,強化全鏈條、全過程監管,嚴格落實發行人及保薦和承銷等中介責任,夯實全方位立體化追責體系。

  二是實行靈活、多元的持續融資制度。緊緊圍繞創新型中小企業需求,總結精選層建設的實踐經驗,進一步夯實“小額、快速、靈活、多元”的再融資制度。在融資品種上,形成普通股、優先股、可轉債等較為豐富的權益融資工具,進一步貼閤中小企業實際需要。在發行方式上,實行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向特定對象發行等多元的融資方式,引入授權發行、儲架發行、自辦發行等靈活的發行機制,進一步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在定價機制上,堅持市場化導向,促進新老股東充分博弈,“以競價為原則,以定價為例外”,對發行價格、規模等不做行政干預,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進一步提高定價效率、規範發行秩序。

  三是建立寬嚴適度的持續監管制度。嚴格遵循上市公司監管法律框架,構建契合中小企業特點的持續監管制度。

  四是明確公司制交易所監管安排。北京證券交易所實行公司制,遵循《證券法》《公司法》的基本要求,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和監事會運行機制,形成高效透明的公司治理結構。

  對於北京證券交易所基礎制度的主要安排,據介紹,在融資准入方面,北京證券交易所突出創新型中小企業經營特點,總體平移精選層發行條件以及有關盈利能力、成長性、市場認可度、研發能力等方面的上市條件,提升包容性和精準性。

  在交易制度方面,堅持精選層較為靈活的交易制度,實行連續競價交易,新股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自次日起漲跌幅限制為30%,增加市場彈性。

  在退出安排方面,維持“有進有出”“能進能出”的市場生態,構建多元化的退市指標體系,完善定期退市和即時退市制度,在尊重中小企業經營特點的基礎上,強化市場出清功能。建立差異化退出安排,北京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符合條件的,可以退至創新層或基礎層繼續交易,存在重大違法違規的,應當直接退出市場。

  在市場聯接方面,加強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聯繫,豐富企業成長路徑。在新三板創新層、基礎層培育壯大的企業,鼓勵繼續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同時堅持轉板機制,培育成熟的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以選擇到滬深交易所繼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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