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收費將迎新規!未提供實質服務不得收費 合作機構不得以銀行名義向客户收費

財聯社(北京,記者 姜樊)訊,銀保監會在今日發佈《關於規範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指導意見》的徵求意見稿中明確要求,銀行不得利用低價方式開展不正當競爭,融資類業務不得未提供實質性服務而收取費用;同時禁止互聯網平台等合作機構以銀行名義向客户收取任何費用。

此次《徵求意見稿》中所涉及的銀行服務項目較多,重點包括支付結算、電子銀行、銀行卡、理財、代理、託管、擔保及承諾、貿易金融、金融市場交易、管理及諮詢等業務。

有業內人士表示,按照《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行業服務價格分為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其中,市場調節價由商業銀行總行制定和調整。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銀行業出現了定價範圍過於寬泛、未提供實質性服務卻收費、合作方亂收費等問題,這與監管層此前設置市場調節價的初衷存在偏差,因此該《指導意見》主要是為了彌補監管空白。

銀行未提供實質性服務不得收費

根據《徵求意見稿》,銀行不得利用低價方式開展不正當競爭;對於融資類業務,不得未提供實質性服務而收取費用;不得在設置價格區間時,過度擴大區間上下限間隔,規避價格管理要求;不得在基於外部成本定價時,收取顯著高於外部服務價格標準的費用;不得對服務項目重複收取費用,或以降價為由降低服務質量或數量。

“當前銀行對優質客户的搶奪已經出現了過度市場化的現象。”一位銀行業內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一些銀行不惜犧牲盈利作為搶奪客户的“敲門磚”。如在銀行間市場發債及債券承銷方面,多家銀行此前就曾因低價惡性競爭被罰。

近年來債券承銷市場競爭非常激烈,不少承銷商通過壓降承銷費率爭奪項目,“價格戰”在債券承銷市場上普遍存在。在銀行債券承銷人士看來,儘管超低費率讓銀行無法在該業務上賺取任何收益,但這是搶佔優質客户的重要渠道之一,且其規模效應十分明顯。同時,承銷債券可以調節銀行客户結構以及資產結構,有利於銀行未來發展。但市場也因此出現了服務質量下降等問題。

而在“多收費”的問題上,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財聯社記者表示,近年來一些銀行過於看重中間業務收入,因此在為企業做貸款時,會以“財務顧問費”等形式收取一定費用並納入中間業務收入,但是實質上並未提供任何顧問服務。

在日前銀保監會點名通報“亂收費”問題的5家銀行中,就涉及以授信名義收費,存在質價不符的問題。某外資銀行上海分行曾與客户簽訂《諮詢顧問服務協議》,並以每年提款金額的0.6%收取費用,但並未提供真實的諮詢顧問服務。

此外,另有銀行人士表示,一些銀行亦會在市場資金緊張時以各種名義提高貸款相關項目的收費價格,這提高了企業總體的融資負擔。

“銀保監會對上述收費行為進行規定,是在糾正銀行在市場化競爭中的行為偏差。”董希淼表示,對於銀行而言,應該以綜合化服務為核心,增加客户粘度。而低價競爭和亂收費現象均是擾亂市場正常秩序的行為,不利於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互聯網平台等禁止以銀行名義收費

《徵求意見稿》除了對銀行自身收費行為進行約束,還要求銀行規範服務合作管理。該文件指出,銀行要了解互聯網平台等合作機構向客户提供的服務內容和價格標準,在合作協議中約定服務價格信息披露要求、三方爭議處理責任和義務等內容,禁止合作機構以銀行名義向客户收取任何費用。要持續評估合作模式,及時終止與服務收費質價不符機構的合作。

“此前一些互聯網平台在助貸等業務上,未與銀行明確劃分職責和收費標準,在支付服務上則對外聲稱因銀行收費而收費,造成了不好的社會影響。”一位互聯網金融從業者對財聯社記者表示,近年來隨着監管對互聯網平台整頓的推進,“品牌混同”被禁止,互聯網平台與銀行的合作逐漸規範化。當前互聯網與銀行合作的業務流程更加明晰,客户服務合同中亦需寫明服務提供方等信息,並已開始“獨立收費”模式。

董希淼亦認為,如果銀行的合作方確實提供了實質具有價值的服務,可以進行“獨立收費”,但要保證不以銀行名義亂收費,同時也要提前告知及公示相關收費內容及價格。他預計,隨着整改的不斷推進,互聯網平台等銀行合作機構的收費也將越來越規範。

此外,《徵求意見稿》中還明確指出,銀行要建立健全服務外包管理制度,合理確定外包服務項目和形式,加強服務外包採購管理,審慎選擇外包服務提供商,要與外包服務提供商在服務協議中列明價格條款,禁止外包服務提供商向客户收取服務費用。

一位銀行人士表示,與具有核心技術的合作方不同,外包服務提供商更偏向於技術含量較低的業務,是銀行本身就可以做但出於成本核算等原因而委託第三方機構來做的業務,其中包括貸款營銷中介。該銀行人士表示,一些中介公司幫助客户造假以提高銀行貸款的成功率,並以此對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務費,這不僅提高了小微企業貸款的成本,也不利於銀行控制風險,確應對此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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