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縮小民間借貸範圍 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

中國網財經8月20日訊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8月20日(星期四)下午15:00召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新聞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民一庭庭長鄭學林,民一庭副庭長劉敏出席發佈會介紹有關情況,並回答媒體提問。

以下為文字實錄:

記者:此次司法解釋的修訂對認可企業間借貸行為的態度較前是否有變化?

民一庭副庭長劉敏:民間借貸主體近幾十年來發生了很大變化。在計劃經濟時代,民間借貸的主體幾乎都是自然人。改革開放之後,借貸的主體逐漸從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發展到企業與企業之間。2015年《規定》施行前,我國長期實行企業間借貸無效的司法政策,這對整頓金融市場秩序、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產生過積極的影響。但在我國市場經濟不斷深入發展完善的背景下,這種“一刀切”的做法,明顯不適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的新形勢。2015年制定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限制條件地承認了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從價值取向和處理思路上來講是積極的,效果也是好的。

為了更好地促進中小微企業的發展,有效緩解“融資難”“融資貴”難題,對於利益相關企業之間基於友好合作、戰略發展需要等目的,以自有閒置資金開展的非經常性、非經營性借貸,因有利於企業自身經營和市場經濟發展,亦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金融秩序,還是應當確認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但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的條件和範圍過寬,又可能影響金融市場及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此次修訂司法解釋,總的指導思想是縮小民間借貸範圍,突出民間借貸以自有資金和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這一特點,針對審判實踐中有關企業套取銀行貸款又轉貸、企業向單位員工集資後又轉貸等情況,第十四條將此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一種情形,這樣規定便於促進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這個問題我就回答完畢。

(責任編輯:張倩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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