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13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關於對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經查,信達證券存在未完成香港控股平台的設立、返程參股公司建信國貿(廈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清理、未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境外辦法》)的規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此外,《境外辦法》給予了長達3年的整改時限,但信達證券在整改時限內工作進展緩慢,對相關監管承諾事項的作出和執行較為隨意,對監管相關規定的落實明顯不夠到位。
信達證券上述情況違反了《境外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等規定,反映出信達證券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和《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現責令信達證券改正,並於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北京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中國證監會同日公佈的關於對祝瑞敏、吳立光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顯示,祝瑞敏作為信達證券分管境外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吳立光作為信達證券合規負責人,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按照《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祝瑞敏、吳立光采取監管談話措施。
中證協網站顯示,祝瑞敏於2019年7月24日在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的執業崗位為一般證券業務,登記狀態為正常。
信達證券網站披露的2021年年度財務報告顯示,祝瑞敏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並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户、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第八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擬設立、收購子公司和參股經營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簽定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
(二)最近3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最近 1 年未因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原因被採取重大監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三)財務狀況及資產流動性良好,證券公司淨資產不低於60億元人民幣,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淨資產不低於6億元人民幣;持續經營原則滿2年;最近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如有)持續符合規定,且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和參股經營機構後各項風險控制指標仍然符合規定;
(四)法人治理結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完善且能夠有效覆蓋擬在境外設立、收購的子公司和參股的經營機構;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境外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在境內從事經營性活動,為境外子公司提供後台支持或者輔助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活動除外。
境外子公司在境內設立機構,從事後台支持或者輔助等中國證監會認可活動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事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建立並持續完善覆蓋境外機構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要求境外子公司的合規負責人和風險管理負責人每年度結束後 30 個工作日內,向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報送年度合規專報和風險測評專報。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合規負責人、風險管理負責人應當對上述專報進行審查,並簽署審查意見。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以及對境外子公司和參股經營機構的管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施行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已經獲准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的,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後36個月內,逐步規範,達到本辦法的相關要求。逾期未達到要求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依法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其中,對於已經存在的股權架構不符合要求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降低組織架構複雜程度,簡化法人層級,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認可。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不得在境外經營放債或類似業務。已經開展上述業務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不得新增上述業務,存量業務到期終結。
以下為全文:
關於對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行為:一是未完成香港控股平台的設立。二是返程參股公司建信國貿(廈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清理。三是未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境外辦法》)的規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此外,《境外辦法》給予了長達3年的整改時限,但你公司在整改時限內工作進展緩慢,對相關監管承諾事項的作出和執行較為隨意,對監管相關規定的落實明顯不夠到位。
上述情況違反了《境外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等規定,反映出你公司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和《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改正,並於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北京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2年6月2日
關於對祝瑞敏、吳立光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祝瑞敏、吳立光:
經查,我會發現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為:一是未完成香港控股平台的設立。二是返程參股公司建信國貿(廈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清理。三是未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境外辦法》)的規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此外,《境外辦法》給予了長達3年的整改時限,但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整改工作進展緩慢,整改積極性不夠;對相關監管承諾事項的作出和執行較為隨意。
上述情況違反了《境外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等規定,反映出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祝瑞敏作為公司分管境外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吳立光作為公司合規負責人,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按照《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採取監管談話措施。請於2022年6月9日15時0分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17層)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