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協修訂兩大規則從業人員“拿證”新增兩方式
本文轉自:證券時報
來源:證券時報 2023-11-27 A007版
作者:趙夢橋
證券時報記者 趙夢橋
近日,在證監會指導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中基協”)修訂發佈《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及配套規則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投資管理人員註冊登記規則》(下稱“《註冊登記規則》”)。
之前,《管理規則》及配套規則於2022年發佈,將不同類型機構的基金從業人員納入統一的自律規則管理體系,為基金從業人員隊伍建設提供規則依據。本次修訂細化了對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的禁止性要求和自律約束措施,進一步明確了行業機構在從業人員管理中的主體責任,並結合行業實際豐富了從業資格取得方式,為境內外基金專業人才合規從業提供便利條件。
而《註冊登記規則》則早於2012年發佈,明確了基金經理註冊管理的條件標準、辦理流程、報送材料等具體要求,為規範基金經理執業行為奠定了基礎。本次修訂對過去碎片化的規則進行了梳理整合,規範了各類特殊產品基金經理的具體標準,將投資經理登記管理規程統一納入自律規則中,同時明確了投資管理人員專業履職能力和工作經驗要求,並將規則名稱改為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投資管理人員註冊登記規則》”。
五類人員應註冊資格
《管理規則》修訂後,通過所在機構從事基金業務活動的以下五類人員應當註冊取得從業資格:
一是公募基金管理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中從事基金相關業務的人員;
二是私募股權(含創投)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
三是基金託管機構中從事基金相關業務的人員;
四是基金服務機構中從事基金相關業務的人員;
五是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需要取得從業資格的其他人員。
那麼,通過哪些方式可以申請註冊基金從業資格?《管理規則》修訂後,基金從業資格取得方式拓展為以下五種:
一是基金從業考試;二是資格認定;三是從業經歷認定;四是“學歷認定+考核”;五是“專項培訓+考核”。
通過從業經歷認定及“學歷認定+考核”的方式豁免基金從業考試全部科目的人員,自從業資格首次完成註冊之日起的60日內,應當完成不少於15學時的後續職業培訓,其中職業道德方面的內容不少於5學時。
不難發現,《管理規則》修訂後,新增了兩種“拿證”方式,分別是“學歷認定+考核”、從業經歷認定,這也為從業人員取得資格證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強調從業人員規範性
為落實“誠實守信、以義取利、穩健審慎、守正創新、依法合規”的要求,《管理規則》對從業人員的資格取得、資格管理、後續培訓和執業行為進行了系統性的規範,主要包括考試考核方面、從業資格管理方面、後續培訓方面、執業行為方面。
例如,在執業行為方面,《管理規則》要求,應當遵守忠實義務、審慎義務、守法合規義務、利益衝突管理義務、信息披露義務、適當性義務、公平競業義務和保密義務,不得有濫用職權、商業賄賂、不當言論、干擾監管、背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違背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等六項禁止性行為。
對違反《管理規則》的有關行為,協會還將採取以下部分措施:從業人員違反執業行為規範的,協會將視情節輕重,對其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參加合規教育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者警告、行業內譴責、公開譴責、不得從事相關業務、加入黑名單、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措施。其中,從業人員違背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情節嚴重且社會影響惡劣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協會將從重處理。
此外,對於未按要求履行從業人員管理主體責任的機構,協會將根據具體情形並視情節輕重,對其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者警告、行業內譴責、公開譴責、限制相關業務活動等紀律處分措施。同時,協會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約束投資管理人員
修訂後的《註冊登記規則》對“投資管理人員”做了明確定義:指在公募基金管理機構中負責公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經理、在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中負責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經理,或者負責年金、養老金或社保基金等投資管理業務的投資經理,以及上述機構中實際履行相應職責的人員。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中負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投資管理人員參照本規則執行。
修訂後的《註冊登記規則》主要從多個方面加強了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自律約束:
一是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中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或投資管理的投資經理等納入了自律規則適用範圍,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投資管理人員實施了全口徑執業行為自律管理;
二是細化了投資管理人員任職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材料等註冊登記要求,從入口端強化機構及投資管理人員服務長期資金的能力;
三是強化了對投資管理人員流動的合理性、平穩性要求,加強對募集期、封閉期、管理現有已成立公募基金產品未滿1年等情形下基金經理的離任及變更管理要求,更好地維持產品投資運作的穩定,保障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四是進一步明確了機構在有關投資管理人員的制度建設、流程辦理、日常管理等方面應當承擔的職責,壓實機構主體管理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修訂後的《註冊登記規則》對基金經理任職提出了部分明確的規定:一方面,要具備基金從業資格,滿足對投資管理、投資研究等業務經驗的年限要求且最近1年在金融機構從事有關工作,符合誠信合規有關要求,並且通過了協會組織的基金經理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另一方面,管理養老目標基金、管理人中管理人產品、REITs基金等特殊產品的,在滿足前述要求的基礎上,還應當具備對應的從業經驗或者投資業績要求等。
同時,聘任、解聘基金經理,應當及時辦理基金經理任職註冊和離任註銷;調整基金經理管理的公募基金產品或者安排基金經理兼任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應當及時辦理基金經理變更備案。
此外,修訂後的《註冊登記規則》對投資經理任職也做了規定:一方面,要具備基金從業資格,滿足對投資管理、投資研究、投資諮詢等相關業務經驗的年限要求,符合誠信合規有關要求。另一方面,擔任管理人中管理人產品的投資經理的,在滿足前述要求的基礎上,還應當具備對應的從業經驗和投資業績要求等。聘任、解聘投資經理,應當及時辦理投資經理的任職登記和離任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