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9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34號)顯示,經查,東莞市德爾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爾能”,832689)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違規行為:截至2020年4月30日,德爾能未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且不符合《關於做好當前上市公司等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證監會公告〔2020〕22號)等規定的延期披露年度報告相關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德爾能董事長、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劉厚德未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廣東監管局決定對德爾能、劉厚德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德爾能、劉厚德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同時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廣東監管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全國股轉公司。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德爾能成立於2012年8月31日,註冊資本4375.14萬元。劉厚德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比例56.43%。公司於2015年7月20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安信證券”)。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6日起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停牌,直至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後復牌。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2020年9月22日,德爾能公告稱,因資金緊張,無力支付審計費用,公司尚未與所聘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簽署2019年年度審計業務約定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現場審計工作尚未開展,年報編制工作尚未開始。因未能於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停復牌業務實施細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停復牌業務指南》等有關規定,公司股票已於2020年5月6日起被停牌。公司未能於2020年6月30日(含)前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根據相關規定,公司股票存在被終止掛牌的風險。
相關規定: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十一條規定:掛牌公司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精選層掛牌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創新層、基礎層掛牌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十二條規定: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三個月、第九個月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四十九條規定: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掛牌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責令公開説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東莞市德爾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劉厚德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東莞市德爾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劉厚德:
經查,東莞市德爾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爾能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違規行為:
截至2020年4月30日,德爾能未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且不符合《關於做好當前上市公司等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證監會公告〔2020〕22號)等規定的延期披露年度報告相關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
德爾能董事長、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劉厚德未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德爾能、劉厚德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同時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全國股轉公司。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