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險企正常經營 股權質押超50%不得行使表決權

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迎來強監管。

10月14日,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強調,大股東應當以自有資金入股,股權質押比例超過50%的大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

實際持股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於5%的股東為大股東

如何界定大股東及認定標準?為增強監管效率和精準性,《辦法》將控股股東和部分需要重點監管的關鍵少數主要股東一併界定為“大股東”,並提出更為嚴格的監管標準。

《辦法》主要從持股比例、對金融機構的影響等角度對大股東進行認定。其中,持股比例標準根據各類銀行保險機構的股權結構集中度分為15%、10%兩檔,同時,實際持股最多的股東也認定為大股東。根據《辦法》,實際持股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於5%的股東,提名董事兩名以上的股東,均為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

銀保監會: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險企正常經營 股權質押超50%不得行使表決權

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

《辦法》分別從持股行為、治理行為、交易行為、責任義務等四個方面,進一步規範大股東行為,強化責任義務。

持股行為方面,強調大股東應當以自有資金入股,股權關係真實、透明,進一步規範交叉持股、股權質押等行為。治理行為方面,明確大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行為規範,要求支持獨立運作,嚴禁不當干預,支持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規範行使表決權、提名權等股東權利。交易行為方面,從大股東角度明確交易的行為規範以及不當關聯交易表現形式,要求履行交易管理和配合提供材料等相關義務。責任義務方面,進一步明確大股東在落實監管規定、配合風險處置、信息報送、輿情管控、資本補充、股東權利協商等方面的責任義務。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統一銀行保險機構的監管標準,明確股權質押比例超過50%的大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禁止銀行保險機構購買大股東非公開發行的債券或為其提供擔保、與大股東直接或間接交叉持股等。

與此同時,《辦法》嚴格規範約束大股東行為,明確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利用持牌機構名義進行不當宣傳、委託他人或接受他人委託參加股東大會、用股權為非關聯方的債務提供擔保等。

銀保監會: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險企正常經營 股權質押超50%不得行使表決權

關於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公司經營的條款,是否意味着全面限制大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對此,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相關規定旨在防範大股東通過違規方式干預公司經營。對大股東在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規定範圍內,通過公司治理程序正當行使的股東權利,如按《公司法》規定行使知情權、建議和質詢權、股東(大)會參會權和表決權等,監管部門均予以支持和鼓勵。

董事長是處理股權事務第一責任人

在股權管理方面,《辦法》進一步壓實銀行保險機構股權管理的主體責任,明確董事會承擔股權管理的最終責任,董事長是處理股權事務的第一責任人。

《辦法》強調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堅持獨立自主經營,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切實防範利益衝突和風險傳染。

《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加強股權管理和關聯交易管理,重點關注大股東行為,並建立大股東權利義務清單、信息跟蹤核實、定期評估通報等機制,對濫用股東權利給銀行保險機構造成損失的大股東,要依法追償,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最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對新發生的股權質押超比例、高管交叉任職等行為,按照《辦法》規定,從嚴要求,從嚴規範;對《辦法》實施前發生的類似情形,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和大股東有序清理、只減不增,逐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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