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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出手!15萬億私募迎更強監管,從業主體“十不得”,更有借貸、擔保、明股實債等被明令禁止

由 雋寶霞 發佈於 財經

財聯社(深圳,記者 沈述紅)訊,管理總規模達15萬億的私募基金即將迎來更嚴厲的監管。

9月11日晚,證監會就《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財聯社記者瞭解到,上述徵求意見共計十四條,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0月10日。

其主要內容包括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從嚴監管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堅守“非公開”本質、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行為負面清單、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的負面清單,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其中,“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體現受託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必須在私募產品名稱和經營範圍中標明;私募機構將嚴禁出資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環出資等行為;同時,借貸、擔保、明股實債等投資活動將與私募投資劃清界限;集團化私募也應説明設置多個管理人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此外,為穩妥起見,徵求意見稿還設置了過渡期安排,對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符合徵求意見稿要求的,將作出相應安排。

規範私募機構名稱,堅守“非公開”本質

過去今年時間裏,私募基金行業在快速發展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資金、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不履行登記備案義務、普遍性異地經營、錯綜複雜的集團化運作、資金池運作、剛性兑付、利益輸送、自融自擔等,甚至出現侵佔、挪用基金財產、非法集資等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行業風險逐步顯現。

對此,證監認為有必要重申和明確私募基金監管的底線要求,讓私募行業真正迴歸本源,實現優勝劣汰,促進行業規範可持續發展。

在證監會頒佈的上述徵求意見稿裏,私募基金管理人被要求統一名稱規範,應當標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字樣。而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資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業務活動。

在業務範圍上,徵求意見稿要求管理人聚焦投資管理主業,圍繞私募基金管理開展資金募集、投資管理、顧問服務等業務,不得管理未依法備案的私募基金,不得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存在衝突或無關的業務,如民間借貸、擔保、保理、典當、融資租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場外配資等。

同時,徵求意見稿要求,私募基金堅守“非公開”本質,進一步細化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為要求,包括違反合格投資者要求募集資金,通過互聯網、微信等載體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誇大宣傳、虛假宣傳,設立以從事資金募集活動為目的的分支機構以及突破投資者人數限制等。

在法律責任的明晰上,徵求意見稿也做了進一步安排,對違反規定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將綜合運用行政、自律、司法等多種手段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法律責任,如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市場禁入措施,實施行政處罰,並記入中國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等。

在此基礎上,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也將依法開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加強自律管理與風險監測。

同時,為穩妥起見,徵求意見稿設置了過渡期安排,對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符合徵求意見稿要求的,將作出相應安排。

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負面清單

徵求意見稿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如實披露其出資結構,嚴禁出資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環出資等行為。

對於集團化私募,也即同一主體實際控制兩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説明設置多個管理人的合理性與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業務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規管理、風險控制制度。

而在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上,徵求意見稿同樣做出了規定。如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契約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累計不得超過200 人,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累計不得超過50 人。

在上述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將私募基金份額或者其收(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或者通過為單一項目設立多隻私募基金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或投資者人數限制。

在私募基金財產的管理上,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四大負面清單,嚴禁使用基金財產從事借(存)貸、擔保、明股實債等非私募基金投資活動,嚴禁投向類信貸資產或其收(受)益權,不得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以及國家禁止或限制投資的項目等。

對於私募基金存在以股權投資為目的,按照合同約定為被投企業提供1 年以下借款、擔保現象的,徵求意見稿要求借款或者擔保到期日不得晚於股權投資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擔保總額不得超過該私募基金財產總額的20%,多次借款、擔保的金額應當合併計算。

上海一位基金研究人士表示,這正是監管部門在引導私募基金迴歸投資本質,重申投資活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本質。

從業主體“十不得”

對私募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要求也在意見稿裏得到了充分體現。

徵求意見稿要求,私募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向不合格的投資者募集資金或者為投資者提供多人拼湊、資金借貸等滿足合格投資者要求的便利,不得進行公開宣傳,不得誇大、片面、虛假宣傳產品,不得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得以登記備案、金融機構託管、政府出資等名義為增信手段進行誤導性宣傳推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

徵求意見稿還要求上述主體不得委託不具有基金銷售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資金募集活動,)不得以從事資金募集活動為目的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分支機構。

私募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其他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也不得從事前述行為或者為前述行為提供便利。

值得一提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要求規範開展關聯交易,嚴禁基金財產混同、資金池運作、自融、侵佔或挪用基金財產、利益輸送、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不公平對待基金財產和投資者等違法違規情形。

對此,徵求意見稿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對關聯交易定價方法、交易審批程序等進行規範。

另外,使用基金財產與關聯方進行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私募基金合同約定,防範利益衝突,投資前應當取得全體投資者或者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同意,投資後應當及時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並向中基協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