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利用職務便利高利轉貸亟待嚴管

從銀行貸款300萬元,轉手借給他人就能獲利100多萬元。據《半月談》報道,高利轉貸罪這個金融領域刑事犯罪罪名,近年來不斷出現在落馬乾部的貪腐案件中。一些公職人員藉助其職業帶來的良好信貸資質或領導崗位形成的便利,從銀行貸款轉手以數倍的利率轉借給他人謀取暴利。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高利轉貸本就是違法行為,而公職人員參與此其危害更甚。

據報道,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判決書中梳理證實,近年來,廣西、寧夏、浙江、雲南等多地都出現了領導幹部高利轉貸被判刑的案件。於此,利用職務便利高利轉貸不能小覷。

對處在領導崗位上的公職人員而言,能獲得銀行貸款的更大因素是其在領導崗位上藉助公權力形成的影響。對普通民眾來説,這是一件門檻很高的事情。也正如媒體報道,由於領導幹部不能經商辦企業,編造虛假房屋裝修合同或購房合同就成為不少領導幹部從銀行貸款時的“信貸資金用途”。

利用職務便利高利轉貸終歸是黨紀國法所難容忍的。一方面需要強化紀律約束,從本質上而言,高利轉貸本質是腐敗的一個變種。這不僅需要強化相關知識的警示教育,也須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治力度。比如,讓不符合產業政策或經營風險高的企業得到貸款,就是對金融秩序的直接戕害,對此亟須強化權力的監督約束。

另一方面須加強公職人員貸款授信的監管。專家建議,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各金融機構開展公職人員貸款授信的監管,督促金融機構履行責任,嚴格審查公職人員貸款用途。

公職人員自身也應該增強自律,比如,有的公職人員直到庭審階段仍然辯稱自己從銀行貸款轉借他人是一種理財,是對閒置資金的合理利用,不屬於犯罪。這顯然是不畏法的表現。所以,公職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當自覺懂法、知法、畏法,而對於其家屬來講同樣不能忽視對相關金融知識的學習,謹防不懂法不畏法埋下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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