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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原產於澳大利亞進口葡萄酒徵收反傾銷税

由 慕容亦凝 發佈於 財經

3月26日,商務部發布關於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徵收反傾銷税。公告全文如下:

商務部公告2021年第7號 關於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反補貼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

【發佈單位】貿易救濟局

【發佈文號】商務部公告2021年第7號

【發文日期】2021年03月26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以下稱《反補貼條例》)的規定,2020年8月31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2020年第3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補貼和補貼金額、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補貼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2020年12月10日,調查機關發佈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存在補貼,國內相關葡萄酒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初步裁定後,調查機關對補貼和補貼金額、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補貼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繼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補貼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認定,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存在補貼,國內相關葡萄酒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反補貼措施

鑑於調查機關於2020年8月18日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發起反傾銷調查,且調查機關認定存在傾銷和損害,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經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同意,商務部決定徵收反傾銷税。為避免雙重徵税,經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同意,商務部決定不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徵收反補貼税。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被調查產品名稱: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簡稱“相關葡萄酒”。

英文名稱:Wines in containers holding 2 liters or less。

產品描述:以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經全部或部分發酵釀製而成的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主要用途:主要作為飲料酒供人消費。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22042100。

各公司從價補貼率在本公告附件1中列明。

三、臨時反補貼税保證金的退還

鑑於商務部決定不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徵收反補貼税,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商務部2020年第58號公告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臨時反補貼税保證金,以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税保證金和進口環節消費税保證金,海關予以退還。

四、複審

有關利害關係方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相關規定,向調查機關申請複審。

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五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21年3月28日起執行。

商務部

2021年3月26日

(商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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