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山藥機未在期限內披露半年報 董事長等2人收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7日訊 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近日公佈的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38號顯示,湖南千山製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山藥機”,股票簡稱“千山退”,300216.SZ)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0年半年報,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公司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劉祥華、財務總監周大連作為信息披露主要責任人,對上述行為負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千山藥機、劉祥華、周大連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劉祥華2008年10月21日起任千山藥機董事長,2012年6月29日起任代理董事會秘書。周大連2008年10月21日至2011年11月6日曾任千山藥機獨立董事,2012年9月1日起任財務總監。

  千山藥機成立於2002年10月24日,於2011年5月11日在深交所上市,劉祥華是第一大股東,持股13.78%。深交所於今年7月14日發佈《關於湖南千山製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公告》,根據相關規定,公司股票於8月5日起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為30個交易日,預計最後交易日期為9月15日。

  相關法規:

  《證券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户利益的欺詐行為:

  (一)違背客户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户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户賬户上的資金;

  (四)未經客户的委託,擅自為客户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為牟取佣金收入,誘使客户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七)其他違背客户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户利益的行為。 欺詐客户行為給客户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千山藥機及相關責任人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湖南千山製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劉祥華、周大連:

  湖南千山製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山藥機”或“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0年半年報,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劉祥華、財務總監周大連作為信息披露主要責任人,對上述行為負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千山藥機、劉祥華、周大連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忠實、勤勉履行職責,杜絕類似行為再次發生,確保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們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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