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科技和天聖製藥的原董事長均涉“職務侵佔”,企業股東高管如何避免?

導讀

皖通科技和天聖製藥的原董事長均涉“職務侵佔”,企業股東高管在投融資中運用資金應避免“侵佔”法律風險。。

皖通科技和天聖製藥公告

原董事長涉“職務侵佔”

一、皖通科技和天聖製藥公告,原董事長涉“職務侵佔”

2020年8月11日,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002231)發佈公告,公告編號2020-058,公告稱於2020 年 8月 10 日收到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書》,公司原董事長周發展涉嫌職務侵佔一案,經審查,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決定立案。此前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會已經罷免了周發展的董事長和董事職務,上市公司經營沒有影響。

皖通科技和天聖製藥的原董事長均涉“職務侵佔”,企業股東高管如何避免?

2020年3月20日,天聖製藥(002872)發佈公告,公告編號2020-019,稱收到重慶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書》,公司的原董事長、控股股東劉羣因為職務侵佔,被判11年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800萬。需要説明的是,該案在二審上訴中,判決尚未生效。

何謂職務侵佔

職務侵佔的法律規定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一般認為……”,本罪所涉的職務便利,是指對本單位財物主管、管理或者保管、經手的便利。所謂主管或管理,主要體現為決策、審查、批准、調撥、安排使用、處理單位事務。

劃重點

也就是説行為人在職務上具有對單位財物的購置、調配、使用等決定性權利,注意職務便利不等於工作便利。第二個就是必須有侵佔的行為。就是説只要是本質上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利用了自身職務之便作出非法佔有單位財物的想法,且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構成職務侵佔罪。

重點

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是,公司的實控人、控股股東採取將公司收入不上賬的手段支配公司貨款,一般構成職務侵佔。但如果該股東實際持有公司100%的股權,或公司的其他全部股東均同意知情,該筆款項是用於公司經營,則本質上沒有損害公司利益,通常不應當認定為犯罪。但在實踐中,往往是控股股東一方在操作。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

據北師大犯罪預防研究中心《中國企業家刑事風險分析報告(2014-2018)》統計,2014年至2018年,民營企業相關犯罪頻次共計7578次,共涉及39個罪名,其中,職務侵佔罪名列第三。職務侵佔之所以高發,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職務侵佔在現實中界定起來並不那麼清晰,很多企業管理人員預先也沒有概念。我辦理的一個侵佔的案件,當事人説“我就是拿錢去搞經營,怎麼就成了職務侵佔了”。

劃重點

回到皖通科技和天聖製藥,這兩家上市公司都是原董事長涉及職務侵佔,都是涉及到運用管理上市公司資金,個人認為“公司股東、高管在經營尤其是投融資過程中要形成保護自身的書面文件,妥善處理公司的經營風險,也要儘可能的隔離投融資資金使用形成的法律風險”

重點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建議企業家以及僱員以此為鑑。

有維度有温度的判例

小特律師

企業高管職務侵佔

皖通科技和天聖製藥的原董事長均涉“職務侵佔”,企業股東高管如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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