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樂音響案迎終審宣判 受損投資者仍可索賠

2021-09-30 09:21 來源: 證券時報網 作者: 孫憲超

飛樂音響(600651)9月29日晚發佈《訴訟進展的公告》,9月29日,上海市高院通過公開宣判方式對原告丁紅春等315名投資者與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案號(2021)滬民終384號],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飛樂音響在公告當中表示,對於上述判決結果,公司將按照相關會計準則及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公司基於謹慎性原則已於2020年度對原告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計提了1.81億元預計負債,且該預計負債已涵蓋上述判決的普通代表人訴訟案件,鑑於其他原告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仍處於審理狀態,未產生生效法律文書,尚無法準確估計影響,因此上述判決對公司本年度利潤無影響,最終對本年度利潤的影響以年度審計結果為準。

回溯前情,2019年11月2日晚間,飛樂音響(600651)公告收到證監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證監局確認:“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飛樂音響2017年半年度報告合併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18,018萬元、虛增利潤總額3,784萬元;導致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合併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72,072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5,135萬元;導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上海證監局決定,對飛樂音響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六十萬元罰款;對相關有責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數額不等的罰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損失)。”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表示,在飛樂音響領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後,原告丁紅春等 315 名投資者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起訴飛樂音響(600651)。

據劉國華介紹,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通過公開宣判方式對原告丁紅春等 315 名投資者與飛樂音響(600651)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案號(2020)滬 74 民初 2402 號]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丁紅春等 315 名投資者支付投資差額損失、佣金損失、印花税損失和利息損失等賠償款共計 123,547,952.4 元”,“ 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 680,937.95 元,公告費 1,380元,共計 682,317.95 元,由原告王貴宇、王瑞、方敏、叢麗萍、劉躍武、李萍、張軍、張紹斌、季續華、唐德容共同負擔 21,397.85 元,由被告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660,920.1 元”。

2021 年5月25日,因飛樂音響不服上述一審判決,向上海市高院提出上訴。上海市高院受理了飛樂音響該次上訴。2021 年 9 月 29 日,上海市高院通過公開宣判方式對原告丁紅春等 315 名投資者與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案號(2021)滬民終384號],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目前該案仍在訴訟時效內,未起訴的投資者仍可起訴索賠。”劉國華説,根據判決書等相關材料,索賠條件為:在2017年8月26日到2018年4月12日之間買入飛樂音響(600651)股票,並且在2018年4月13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飛樂音響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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