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國家發改委:冠以“中國”“國家”等字樣的價格指數應自證市場佔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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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人民網北京6月17日電 (申佳平)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消息,為促進國內價格指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國家發改委近日製定發佈《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指數行為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並將於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辦法》對價格指數命名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冠以“中國”“國家”等字樣的價格指數應當充分證明信息採集點覆蓋的交易規模在全國市場中的佔比,以及該覆蓋面能夠準確有效地反映全國市場價格情況。

部分機構存在信息不公開、編制發佈科學性差等問題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有關負責同志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近年來,一些市場機構競相在國內採集價格信息和編制發佈價格指數,對促進價格合理形成、提高價格信號透明度、提升我國價格指數影響力,進而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存在一些價格指數行為主體系利益相關方、指數信息不公開不透明、命名隨意等問題,特別是部分價格指數編制發佈科學性差、隨意性大,擾亂了市場預期,加劇了市場波動。

據瞭解,《辦法》遵循規範行為、優化服務的原則,圍繞價格指數編制、發佈和信息披露、運行維護、評估、轉讓和終止等各種行為,提出了系統規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價格指數行為主體,《辦法》未設定準入門檻,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編制發佈價格指數,無需通過申請、審核、備案等獲取資格。《辦法》僅從編制發佈價格指數所需基本能力的角度出發,對價格指數行為主體提出了一些原則性要求,如具備獨立性,具有合法穩定的價格信息來源,具有必備的專業人員、設施、技能、組織架構等。

價格指數命名應證明交易規模在全國市場佔比

“完整準確、真實可靠是價格指數的生命力,科學的編制方案是確保價格指數質量的重要基礎。”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同志介紹,為提高指數編制的科學性,確保價格指數更真實客觀反映商品和服務價格走勢,《辦法》規定價格指數編制方案應當明確價格指數的編制背景和目的、所反映的市場基本情況、採集和計算方法、發佈方式和頻率、相對價格指數的基期基點等內容。

同時,該負責同志對以下兩點進行了特別説明:

一是價格指數的命名規範。為確保價格指數的命名符合其所反映市場的狀況,《辦法》在廣泛聽取業內機構和專家意見基礎上,對價格指數的命名作了明確規定。冠以“中國”“國家”等字樣的價格指數,應當充分證明信息採集點覆蓋的交易規模在全國市場中的佔比,以及該覆蓋面能夠準確有效地反映全國市場價格情況;冠以區域性名稱的,應當充分證明信息採集點覆蓋的交易規模在該區域市場中的佔比,以及該覆蓋面能夠準確有效地反映該區域市場價格情況。

二是保障價格指數可靠性和完整性的措施。原始價格數據真實性和樣本代表性是確保價格指數質量的基本前提。《辦法》對此作了明確要求,主要包括價格信息採集點的選擇標準、滿足價格指數編制需要的價格信息的選擇標準、少數價格信息採集點在價格信息來源中佔較大比例情況時的處理措施等。

此外,《辦法》允許價格指數行為主體在市場交易活躍度低或無實際成交的情況下可以使用主觀判斷,但對其作出了嚴格的規範性要求,包括在價格指數編制方案中要明確界定使用主觀判斷的條件和優先級,充分披露編制方案和實際編制過程中主觀判斷的使用情況等。

《辦法》明確提出,信息披露重點是價格指數行為主體的基本情況、指數編制方案、指數最新值的簡要計算基礎和過程、自我評估結果,目的是讓市場充分了解價格指數行為主體的獨立性、編制方案的科學性、計算結果的準確性和運行的穩定性,以營造良性競爭的市場環境,防止價格指數操縱,促進價格指數市場健康發展。

主管部門可對價格指數行為開展合規性審查

據瞭解,《辦法》強調價格主管部門可對價格指數行為開展合規性審查,對不合規行為採取懲戒措施。上述負責同志舉例表示,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調控監管要求、相關利益方投訴等,選擇某一個或一些價格指數開展評估和合規性審查,以確定價格指數行為是否符合《辦法》規定,併為可能採取的懲戒措施提供依據。

他同時指出,《辦法》出台距離2021年8月1日施行還有一個多月時間,有關價格指數行為主體可對照《辦法》進行自查整改,規範指數採集和發佈行為。國家發改委將密切關注價格指數市場動態,積極調研瞭解相關價格指數情況;《辦法》正式施行後,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開展評估和合規性審查,促進價格指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