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桂小筍
*ST麥趣收到警示函一事正引發一系列連鎖效應。12月9日午間,*ST麥趣發佈公告稱,收到深交所關注函,要求公司就此前收到警示函中提及的多項財務內容進行解釋。
深交所認為,根據此前發佈的警示函內容,*ST麥趣存在如下問題:部分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減值計提依據不充分、存貨跌價準備計提不準確、違規向加盟商提供財務資助;2020年長期待攤費用會計估計較往年發生變化,但未在2020年年度報告中披露受重要影響的報表項目名稱和金額,不符合規定;公司在內部控制、財務會計核算、規範運作等方面存在問題,直接影響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相關信息披露的準確性。
鑑於此,深交所要求公司説明上述事項對公司2019年、2020年財務報告相關科目的具體影響金額,並以表格形式明確列出;涉及會計差錯更正的,要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更正,並請公司年審會計師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深交所已明確回覆時間,但*ST麥趣此前就存在嚴重的回函“拖延症”:3月18日,*ST麥趣披露《2020年年度報告》《關於申請撤銷對公司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告》,交易所於3月24日就向公司發出2020年年報問詢函,而截至目前,*ST麥趣尚未正式回函,時間跨度長達約9個月。
針對上述事實,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對《證券日報》記者介紹道,“*ST麥趣在2019年年末和2020年年末存在未收集充分適當證據,證明加盟商資產狀況和實際償債能力、對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按80%計提壞賬準備依據不充分的情況,因此關注函要求説明上述事項對公司2019年、2020年財務報告相關科目的具體影響金額,這也從側面反映出公司此前發佈的年報涉嫌虛假陳述。”
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而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王智斌建議,“如果公司2019年、2020年財務報告存在虛增利潤等不實記載,那麼2019年年報發佈日之後買入公司股票,並且截至2021年12月9日仍持股的投資者,均有權就其損失提起民事索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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