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之下上市公司回購增持潮起 希望上市公司不要再放空炮

日前,中國證監會就修訂《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下稱“新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新規的出台,也在上市公司中掀起一股回購增持的熱潮。個人以為,這無疑是值得肯定的,但落實到位才是關鍵。


據不完全統計,新規發佈的10月14日至16日晚,滬深兩市有超過90家上市公司披露回購、增持計劃或進展公告。回購股份方面,滬深兩市有49家公司發佈回購類公告,其中14家披露回購方案,回購金額上限超過50億元。新增回購計劃中,並不乏“大手筆”。如長城汽車擬回購資金上限為18億元,分眾傳媒擬以4億元至8億元回購股份,其金額均不低。


增持股份方面,滬深兩市共有46家次上市公司發佈增持類公告。其中,新推出增持計劃的上市公司為10家,涉及金額近3億元。值得注意的是,受新規影響,董監高為此次增持的“主力軍”。


此次回購增持新規短期內能夠在市場上掀起一股熱潮,個人以為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其一,回購增持新規進一步優化回購條件、放寬回購實施條件,且優化禁止回購“窗口期”規定,此外,新規還明確了回購與再融資交叉時的限制區間。增持方面則主要對“窗口期”規定進行修訂。因此,新規能夠提升上市公司、董監高回購增持股票的積極性和便捷性。


其二,近期,滬深股市調整。股價的走低,既能降低上市公司的回購成本,也能降低上市公司董監高的增持成本,併為實現今後利益最大化埋下伏筆。對於上市公司與董監高而言,能夠“雙贏”。


回購和增持是上市公司維護自身價值、維護股價穩定、增強投資者信心的重要方式。此次新規的出台,體現出監管部門呵護市場的態勢,而近百家上市公司火速跟進,毫無疑問能夠進一步提升投資者的信心。上週五及本週一滬深股市持續上漲,不能説沒有這方面的因素在內。


但回購增持新規出台後,上市公司及董監高如何落實到位才是關鍵。從以往的案例看,上市公司及董監高回購增持股份,常常會出現不和諧的一幕。比如在回購增持公司發佈後,市場只聽樓板響,不見人下來。所謂的回購增持公告,只是放了一個“空炮”而已。現實案例中,只發公告,一股也不回購與增持的上市公司並不少見。希努爾(現名為雪松發展)曾推出不低於3億元回購計劃,結果一股沒購就終止了回購,這就是典型案例。


再如,有的上市公司或董監高在公告發布後,雖然也聲稱金額不低於多少億元,但實際用於回購與增持的資金非常之少,甚至達到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的地步。其所謂的回購與增持,只是做做樣子。因而只有形式上的意義,而沒有實質性的內涵。松煬資源也曾披露1億元至2億元回購方案,最終回購金額為1005.13萬元,僅為回購方案規定下限的10.05%,2022年8月17日,松煬資源時任董事長王壯鵬也因此被上海證券交易所通報批評。


個人以為,上述兩種現象需要引起市場的重點關注。而且,對於回購股份而言,對股價最有力的支撐莫過於將回購股份予以註銷。而從目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用途看,普遍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相對而言,註銷回購的股份,既可增厚每股收益,提高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對上市公司股價的影響將是深遠的。而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只能是短期內對股價產生支撐作用。今後這些股份上市時,又將導致股價承壓。


最大限度發揮回購增持的積極作用,強化監管不可或缺。個人以為,對於發佈公告且回購增持金額設定了下限的上市公司,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回購或增持。否則,應認定上市公司當初發佈的公告涉嫌虛假陳述。由於發佈公告後或導致股價產生波動,利益受損的投資者可發起訴訟維權,甚至可發起證券集體訴訟。如此,不僅利益受損的投資者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上市公司方面也會付出較大的代價。反過來講,也能倒逼上市公司方面在發佈公告與實施時真正做到“謹言”與“慎行”,箇中的積極意義也是不言而喻的。


作者/曹中銘

編輯/嶽彩周

校對/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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