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資產收益應按規定上繳國庫

為落實國有資產報告制度、政府會計準則等要求,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公路資產管理,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日前聯合出台《公路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對摸清公路資產家底、完善公路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公路資產全過程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辦法》明確,公路資產處置和公路附屬設施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事項,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工作實際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並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備案。上述行為形成的收入,屬於政府所有的部分,應當在扣除相關税費後,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上繳國庫。《辦法》強調了公路資產應當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公路資產清查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相關程序執行。

《辦法》強調,要依託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公路資產進行登記管理,建立公路資產動態管理、數據共享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結合地理信息地圖對公路資產進行信息化管理。財政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要將存量公路資產數據作為運維經費安排、新建項目決策的依據。(曲哲涵)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428 字。

轉載請註明: 公路資產收益應按規定上繳國庫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