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 所有表外業務統一納入監管

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 所有表外業務統一納入監管

  中國銀保監會日前發佈的《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出,按照全覆蓋原則,將所有表外業務統一納入監管。此舉旨在進一步規範表外業務發展,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近年來,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發展迅速,各類新興表外業務不斷湧現,其中有不少成為銀行的重要收益來源。簡單來説,存款、貸款屬於典型的表內業務,而委託投資、承銷債券、代客理財、代理收付、財務顧問等屬於表外業務。所謂商業銀行“表外業務”,是指按照現行企業會計準則不計入資產負債表內、不形成現實資產負債的業務,但這些業務有可能引起損益變動。

  但由於部分表外業務發展不規範,相關風險隱患也隨之積累。“例如,部分表外業務技術含量較低,管理不夠規範;少數銀行把表外業務視為規避監管的手段,借表外業務之名、行表內業務之實;部分表外業務操作違規,實質上承擔了較大風險。”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説。

  值得注意的是,相較於表內業務,表外業務的風險隱蔽性更強,監管難度也更大。“多數表外業務不像表內業務一樣有風險限額、資本計提等要求,其風險隱蔽性更強,如果不加以約束則有可能轉化為系統性風險。”董希淼説。

  因此,規範表外業務發展、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勢在必行。實際上,早在2011年3月監管部門就曾發佈《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但隨着表外業務持續發展,其複雜程度顯著增加、風險形式不斷演化,原有的監管要求已不能適應業務實際,亟待更新與完善。

  “我們借鑑國內國際最新標準、結合監管實踐制定了《辦法》,按照全覆蓋原則,將所有表外業務統一納入監管。”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説,一是明確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定義與分類,二是提出了表外業務的治理框架,三是細化、明確了表外業務的風險管理要求,四是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五是明確了監督管理要求。

  “此次公佈的《辦法》不留監管死角、貫徹‘穿透式’監管精神,具有四個特點。”董希淼説,一是分類更加完整,擴大了表外業務的定義範圍,新興表外業務被囊括其中。具體來看,《辦法》將表外業務分為四類,即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其他類。其中,“擔保承諾類”業務包括擔保、承諾等按照約定承擔償付責任或提供信用服務的業務;“代理投融資服務類”業務包括但不限於委託貸款、委託投資、代客理財、代理交易、代理發行、承銷債券等;“中介服務類”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代理收付、代理代銷、財務顧問、資產託管、各類保管業務等。

  二是原則更加明確。董希淼認為,《辦法》提出了三大原則,即“管理全覆蓋、分類管理、風險為本”,每條原則都切合表外業務的發展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在此原則的指導下,商業銀行要對錶外業務實施全面統一管理,覆蓋表外業務所包含的各類風險。同時,商業銀行還要區分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根據不同表外業務的性質、承擔的風險種類,實行分類管理。

  三是監管更加嚴格。《辦法》對錶外業務的審慎經營和監管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商業銀行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和“穿透”原則,準確識別、評估和緩釋各類表外業務風險,推動商業銀行強化合規意識、做好風險抵補。

  四是要求更加具體。《辦法》對錶外風險的管理框架進行了重塑,以原有內容為基礎,又在政策制度、限額管理、授權管理、審批機制、關聯交易、壓力測試、內部控制、會計核算、統計信息系統、合作機構等方面作出相關規定,並對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和中介服務類業務提出了差異化風險管理要求。

  接下來,監管部門將持續分析表外業務的發展情況、風險情況,根據業務種類、風險特徵,採取差異化的監管方式和監管措施。“這有利於引導銀行增強合規意識、規範發展表外業務,進而更好地防範化解金融風險。”董希淼説。(經濟日報記者 郭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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