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發佈

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發佈

11月24日,備受信託業關注的《中國銀保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正式發佈。《辦法》鼓勵信託公司開展本源業務,引導信託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託業轉型發展。 

  《辦法》共計七章七十六條,明確規範了信託公司行政許可准入標準,並落實進一步對外開放政策,取消外資金融機構入股信託公司1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

  公開資料顯示,在《辦法》正式發佈前,中國銀保監會就《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對比此前發佈的徵求意見稿,《辦法》主要發生了以下變化:

  首先,在對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要求方面,第五章第五十一條第四款的“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或已整改到位並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可”調整為“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其次,信託公司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資格、信託公司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資格以及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資格的准入條件也有所調整。

  頗受行業關注的是,《辦法》顯示,信託公司可申請開辦的業務範圍和業務品種包括: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資格、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資格、受託境外理財業務資格、股指期貨交易等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資格。信託公司申請開辦上述業務範圍和業務品種之外的其他業務,相關許可條件和程序由銀保監會另行規定。

  “《辦法》對信託公司的業務範圍和業務品種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拓展了其業務空間,有利於信託公司迴歸本源業務,推動信託業深度轉型。”用益信託研究員帥國讓分析稱。

  與此同時,在強化股東監管方面,《辦法》對擬成為信託公司控股股東的非金融企業,在權益性投資餘額比例、盈利能力、淨資產比例等方面提出更嚴格的准入標準。《辦法》同時強化了股東入股資金來源審查要求,嚴格要求自有資金出資,並進一步要求股東承諾不以所持有信託公司股權的受(收)益權等形式設立信託等金融產品。

  “《辦法》中股東管理、股東的權利義務等相關內容,對完善信託公司的股權治理結構意義重大。從目前信託公司的情況來看,部分信託公司需要作出調整。”滬上一位信託人士直言。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次發佈的《辦法》鼓勵信託公司開展本源業務,調整信託公司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資格的准入條件,適當放寬了對信託公司經營年限和監管評級的要求,同時新增信託公司合規總監任職資格條件及許可程序內容,並強化信託公司獨立董事監管,提高獨立董事履職的獨立性,明確要求獨立董事在同一家信託公司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年。

  “此次辦法施行後,信託公司預計會盡快加大證券投資及服務信託等業務領域的拓展力度,公司治理也將更加完善,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值得期待。”一位信託業觀察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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