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信農商銀行違法被罰125萬元 貸款風險分類不準確等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9日訊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佈的中國銀保監會紹興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紹銀保監罰決字〔2022〕5號)顯示,浙江紹興恆信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燦根、崔雪、沈偉良、施科威存在以下主要違法違規事實:1.客户經理違規代保管經客户或保證人簽章但關鍵條款空白的合同等信貸資料;2.貸款風險分類不準確;3.貸款發放不審慎;4.向客户轉嫁押品評估費。

  其中,洪燦根對上述行為1負直接責任,崔雪對上述行為1、行為3負直接責任,沈偉良對上述行為1負直接責任,施科威對上述行為3負直接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中國銀保監會紹興監管分局對浙江紹興恆信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125萬元;對洪燦根、崔雪、沈偉良、施科威予以警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浙江紹興恆信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5年1月2日,註冊資本10.71億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兑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兑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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