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股權質押比例超過50%的大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

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人民網北京10月15日電 (記者羅知之)據銀保監會官網消息,為加強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規範大股東行為,保護銀行保險機構及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印發了《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統一了銀行保險機構的監管標準,明確股權質押比例超過50%的大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禁止銀行保險機構購買大股東非公開發行的債券或為其提供擔保、與大股東直接或間接交叉持股等。

近年來,少數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不當干預公司經營,違規謀取控制權,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和資產轉移,嚴重損害中小股東及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針對上述股東股權亂象,銀保監會不斷彌補監管短板,加強公司治理、股權管理和關聯交易等制度建設,堅持將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作為監管工作重點。為進一步強化對大股東行為的規範約束,推動大股東規範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切實維護銀行保險機構穩健經營,銀保監會制定了《辦法》。”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大股東的認定標準是什麼?該負責人介紹,根據監管實踐,目前中小機構股權普遍較為分散,控股股東很少,大量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股東只能按照主要股東(5%)的標準實施監管,從而出現監管不足。因此,為增強監管效率和精準性,《辦法》將控股股東和部分需要重點監管的關鍵少數主要股東一併界定為“大股東”,並提出更為嚴格的監管標準。

《辦法》主要從持股比例、對金融機構的影響等角度對大股東進行認定。其中,持股比例標準根據各類銀行保險機構的股權結構集中度分為15%、10%兩檔,同時,實際持股最多的股東也認定為大股東。對金融機構的影響則是以提名董事數量和董事會意見為認定標準。

談及《辦法》對大股東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上述負責人表示,《辦法》分別從持股行為、治理行為、交易行為、責任義務等四個方面,進一步規範大股東行為,強化責任義務。其中,持股行為方面,強調大股東應當以自有資金入股,股權關係真實、透明,進一步規範交叉持股、股權質押等行為。治理行為方面,明確大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行為規範,要求支持獨立運作,嚴禁不當干預,支持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規範行使表決權、提名權等股東權利。交易行為方面,從大股東角度明確交易的行為規範以及不當關聯交易表現形式,要求履行交易管理和配合提供材料等相關義務。責任義務方面,進一步明確大股東在落實監管規定、配合風險處置、信息報送、輿情管控、資本補充、股東權利協商等方面的責任義務。

“《辦法》施行後,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對新發生的股權質押超比例、高管交叉任職等行為,按照《辦法》規定,從嚴要求,從嚴規範;對《辦法》實施前發生的類似情形,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和大股東有序清理、只減不增,逐步規範。”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説。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148 字。

轉載請註明: 銀保監會:股權質押比例超過50%的大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