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個税彙算清繳12個變化!
一、無需辦理年度彙算的個人
1.年度彙算需補税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2.年度彙算需補税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3.已預繳税額與年度應納税額一致或者不申請退税的。
【提醒】納税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税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於彙算的情形內。
二、需要辦理年度彙算的納税人
依據税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税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一)已預繳税額大於年度應納税額且申請退税的;
(二)綜合所得收入全年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税金額超過400元的。
三、辦理時間
年度彙算時間是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四、2020年度新變化
1.單位代為辦理確認:增加電子等方式
2.納税人未與單位確認請其代為辦理的,單位不得代辦
3.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實習生可以要求單位代辦
4.增加“主要收入來源地”概念
5.增加“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
6.與理2019年度彙算相關聯
7.預填服務範圍增加
8.郵寄申報並補税的納税人可以及時關注申報進度並繳納税款
9.開放網上税務局(網頁端)境外所得申報功能
10.增加和優化了申報過程中的提示提醒
11.手機個人所得税app中關閉了“刪除”功能
12.手機個人所得税app中設定了可撤銷次數的上限
五、綜合所得税年度彙算清繳的計算
依據税法規定,2020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税人”)需要彙總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
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後。
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税税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税額,再減去2020年度已預繳税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税額,向税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税或補税。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税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2020年已預繳税額
附
六、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0年度發生的,且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税前扣除項目,納税人可在年度彙算期間辦理扣除或補充扣除:
(一)納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二)納税人符合條件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三)納税人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
同時需要記住6月30日之前屬於應當補税,但不辦理彙算清繳的,將會被罰,還有可能影響信用!
納税人未按期辦理個税年度彙算清繳
需要承擔加收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5項準備工作
1.個人所得税APP還在手機裏嗎?
2.賬號密碼還記得嗎?
如果忘記密碼,則可通過“找回密碼”找回密碼後進行登錄。
【注意】:重置密碼,密碼長度為8-15位,需包含特殊字符(如:%、&、#等),且需包含大寫字母、小寫字母、數字中的兩種或以上,不允許有空格。
3.基礎信息正確嗎?
4.收入準確嗎?
5.專項附加扣除都填報了嗎?
【來源:江夏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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