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4日訊 昨日晚間,國元證券(000728.SZ)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報告。今年上半年,國元證券實現營業收入22.75億元,同比增長7.58%;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8.46億元,同比增長36.99%;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8.38億元,同比增長36.77%;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6.90億元,上年同期為48.13億元。
今日,國元證券股價小幅上漲,截至收盤報7.84元,漲幅0.77%。
報告期內,國元證券基本每股收益為0.19元/股,比上年同期增長18.75%;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2.71%,較上年同期增加0.24個百分點。
截至今年6月30日,國元證券資產總額1006.13億元,同比增長10.93%;負債總額692.54億元,同比增長15.74%;資產負債率為59.79%,較上年同期增加3.83個百分點;流動比率為1.21%,較上年同期減少21.02個百分點;速動比率為1.06%,較上年同期減少20.01個百分點。
2021年上半年,國元證券主營業務分類別情況中,經紀業務、證券信用業務、投資銀行業務營業收入較上年同期有所增長,自營投資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營業收入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報告期內,國元證券經紀業務實現營收6.52億元,同比增長15.33%;營業利潤率37.12%,同比減少1.77個百分點。證券信用業務實現營收4.45億元,同比增長16.75。投資銀行業務實現營收2.55億元,同比增長84.96%;營業利潤率53.68%,同比增加5.37個百分點。自營投資業務實現營收6.07億元,同比減少2.43%;營業利潤率94.38%,同比減少2個百分點。資產管理業務實現營收5810.30萬元,同比減少15.42%;營業利潤率76.16%,同比增加9.09個百分點。
經紀業務方面,上半年,國元證券母公司實現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淨收入(含交易單元席位租賃)3.87億元,同比增長1.02%,銷售金融產品淨收入5136.81萬元,同比增長437.25%。
證券信用業務方面,截至報告期末,母公司融資融券餘額為167.18億元,同比增長40.08%,市場份額0.94%;股票質押餘額45.76億元,同比下降11.51%。
投資銀行業務方面,報告期內,母公司成功完成完成6個IPO、2個再融資,承銷資金30.55億元;完成公司債券11只,企業債券1只,合計承銷規模58.46億元。
自營投資業務方面,報告期內,母公司股票、債券等證券類投資業務實現收益(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利息收入等)9.01億元,扣除賣出回購等利息支出及分攤的資金成本3.68億元后,實現淨收入5.33億元。
資產管理業務方面,截至2021年6月30日,母公司資產管理規模為451.88億元,同比下降50.40%;其中集合資產管理規模為77.28億元;單一資產管理規模299.29億元;專項資產管理規模75.31億元。
2021年上半年,國元證券信用減值損失為-908.71萬元,上年同期為2.24億元,同比減少104.05%。國元證券表示,主要系股票質押業務減值損失較上年同期下降較大所致。
本期發生額中,壞賬損失313.16萬元,其他債權投資減值損失676.20萬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國元證券應付職工薪酬為5.62億元,2020年末應付職工薪酬為2.34億元,同比增長139.93%,國元證券表示主要系計提年度績效獎金增加所致。
2021年上半年,國元證券支付給職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為5.31億元,上年同期為3.89億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計算,2021年上半年,國元證券員工薪酬福利總額為8.59億元。
國元證券在半年報中披露,2021年1月20日,山東證監局出具《關於對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人民西路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1〕4號)。認定國元證券淄博人民西路證券營業部違反了《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四條、《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户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30號)第十二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條)第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國元證券淄博人民西路證券營業部已按照監管要求完成崗位調整,不對非營銷崗位人員下達考核任務;在交易區安裝監控錄像,妥善保存監控錄像資料;已對責任員工進行處罰,切實加強營銷人員管理;對外報送材料逐級把關,確保報送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
此外,2021年上半年,國元證券無新增未達到重大訴訟披露標準且涉案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未決訴訟,預計負債3500萬元。截至報告期末,以前年度訴訟事項在本報告期有進展的訴訟有18起。
第一起為國元證券訴王宇、秦英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王宇系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客户,因其履約保障比例低於處置線,公司於2018年11月向合肥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裁決王宇償還融資本金15,654.60萬元並支付相應的利息及違約金,公司對其出質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優先受償權,秦英對上述仲裁請求項下王宇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9年7月,仲裁委裁決支持公司請求。2020年1月7日,公司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起為國元證券訴沈善俊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因沈善俊股票質押業務履約保障比例低於處置線,公司向合肥市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請求裁決沈善俊償還融資本金6,108.75萬元及利息、違約金,公司對其出質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優先受償權。2020年7月28日,公司收到仲裁裁決,基本支持公司仲裁請求。2020年8月24日,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起為國元證券訴拉薩市熱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旭森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拉薩熱風系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客户,因其履約保障比例低於處置線,公司於2019年11月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請求判令拉薩熱風提前償還融資本金8,902.36萬元並支付相應的利息、違約金,公司對其出質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優先受償權,擔保人旭森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2020年9月15日,公司收到一審判決,基本支持公司訴訟請求。2021年1月7日,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起為國元證券訴寧波樂源盛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旭森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樂源盛世系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客户,因其履約保障比例低於處置線,公司於2019年11月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請求判令樂源盛世償還融資本金4,322.66萬元支付相應的利息、違約金,公司對其出質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優先受償權,擔保人旭森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2020年7月7日收到判決書,支持公司的訴訟情況。2020年8月7日,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起為國元證券(代資管計劃)訴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頤和黃金製品有限公司等七位被告債券交易糾紛:2019年3月21日,公司作為元贏1號、和元贏16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一向公司支付債券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律師費;被告二至被告六對被告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令公司對被告七持有的山東棲霞魯地礦業有限公司股權享有質權,並就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上訴債權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負擔。2019年9月,公司收到法院判決書,支持本公司訴請。2019年10月,秋林集團向法院提請上訴。2020年5月26日,公司收到二審法院作出裁定,因秋林集團未按期繳費,按其自動撤訴處理。2020年8月25日,公司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
第六起為國元證券訴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頤和黃金製品有限公司等七位被告債券交易糾紛:2019年3月22日,公司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一向公司支付債券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被告二至被告六對被告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令公司對被告七持有的山東棲霞魯地礦業有限公司3,500萬元股股權享有質權,並就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上訴債權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負擔。2019年9月,公司收到法院判決書,支持本公司訴請。2019年10月,秋林集團向法院提請上訴。2020年5月26日,公司收到二審法院作出裁定,因秋林集團未按期繳費,按其自動撤訴處理。2020年8月25日,公司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
第七起為國元證券訴金洲慈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豐匯租賃有限公司、朱要文債券交易糾紛:2019年5月,公司作為元贏3號資管計劃管理人對金洲慈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請求裁決金洲慈航支付債券本金6,000.00萬元並支付相應的利息,裁決豐匯租賃有限公司、朱要文為金洲慈航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20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仲裁裁決書。2021年1月13日,公司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1年4月法院駁回案外人的執行異議。2021年5月公司收到法院部分執行回款。
第八起為國元證券訴華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江蘇保千里視像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國元證券管理的元贏16號和浦江1號資管計劃合計持有江蘇保千里視像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16千里01”債券本金5,000萬元。2019年11月,發行人未能按期兑付本息。2020年1月,公司將該債券受託管理人訴訟至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請求判其向公司支付違約損失1,500萬元。2020年5月18日,公司收到裁定書,本案裁定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區法院。2020年11月25日,深圳市南山區法院調解立案。
第九起為國元證券訴上海明匠、沈善俊(第三人)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沈善俊系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客户,其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維持股票質押融資業務安全比例,履約保障比例低於處置線。公司與上海明匠智能系統有限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沈善俊將其享有的對公司6,000萬元的債權轉讓給公司。2018年10月8日,公司起訴上海明匠智能系統有限公司至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並列沈善俊為第三人,訴訟請求包括:要求被告償還6,000萬元,並支付利息。2018年11月27日,本案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2019年11月4日,公司向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
第十起為國元證券與華業發展(深圳)有限公司股票質押業務糾紛案:華業發展系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客户,因其履約保障比例低於處置線,公司於2018年10月將華業發展起訴至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華業發展償還融資本金42,547.54萬元並支付相應的利息。2019年12月,公司收到法院判決書,支持本公司訴請。2020年2月,公司申請強制執行。2021年5月26日,公司收到合肥中院終本裁定。
第十一起為國元證券與華業發展(深圳)有限公司、ZHOUWENHUAN股票質押業務糾紛案:華業發展系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客户,因其履約保障比例低於處置線,公司於2018年10月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華業發展償還融資本金10,051.56萬元並支付相應的利息,ZHOUWENHUAN承擔連帶責任。2019年12月,公司收到法院判決書,支持公司訴請。2020年5月,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執行中,公司收到部分執行回款。2021年5月26日,公司收到合肥中院終本裁定。
第十二起為國元證券與華業發展(深圳)有限公司雙融業務糾紛案:華業發展系公司融資融券客户,其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清償融資融券業務本金和利息,公司於2019年7月將華業發展起訴至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華業發展償還融資本金2,397.19萬元及利息。2020年4月1日,公司收到法院送達一審判決書,支持公司訴訟請求。2020年5月,公司向合肥市中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案件執行中,公司收到部分執行回款。2021年5月26日,公司收到合肥中院終本裁定。
第十三起為國元證券訴姜劍、郝斌、青島亞星實業有限公司、朱蘭英的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姜劍系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客户,因其未按期支付利息、償還本金,公司於2020年4月向合肥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裁決姜劍向公司償還融資本金並支付相應的利息、罰息、違約金、律師費,公司對其出質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優先受償權,郝斌、青島亞星承擔連帶責任,朱蘭英以其持有的160萬股股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21年3月18日,公司與姜劍等簽訂補充協議。2021年3月23日,公司向合肥仲裁委提交撤訴申請書。2021年3月31日,公司收到准予撤回仲裁決定書。
第十四起為公司與振發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江蘇振發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查正髮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振發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系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客户,因其履約保障比例低於處置線,且約定回購期已屆滿,振發能源未履行合同義務,公司於2020年4月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請求判令振發能源償還融資本金並支付相應的利息、罰息、違約金,公司對其出質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優先受償權,對振發能源質押的振發集團6%的股權優先受償;振發控股、查正發、陸蓉及中啓能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已於2020年7月30日開庭審理。2021年1月20日,公司與振發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江蘇振發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查正發當庭達成調解。2021年1月,公司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1年4月公司與振發能源簽訂執行和解協議。2021年6月30日,公司收到無錫中院終本裁定。
第十五起為國元證券訴愛建證券、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廈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公司管理的浦江1號資管計劃持有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16富貴01”本金6,000.00萬元。2020年2月,公司將該債券證券承銷商和專業中介服務機構訴訟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訴請證券承銷商和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對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20年12月2日,公司收到法院送達裁定書,本案移送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2021年1月11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法院送達裁定書,因公司未繳納訴訟費,按自動撤訴處理。
第十六起為安陸瑞奇科技有限公司訴國元證券委託合同糾紛:2020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武漢仲裁委員會送達文書,安陸瑞奇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公司向其賠償投資本金4,570萬元及投資收益利息。因申請人安陸瑞奇科技有限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中止審理申請》,本案自2021年3月1日起中止審理。因申請人提出撤回仲裁請求的申請。2021年6月21日,公司收到武漢仲裁委員會《撤銷案件決定書》,仲裁委決定撤銷本案。
第十七起為國元證券(代定向資管計劃)訴趙國棟、劉穎合同糾紛:公司作為定向計劃管理人與趙國棟簽訂協議,約定趙國棟將持有的限售流通股對應的收益權轉讓給公司,劉穎為其配偶。合同約定期限到期後趙國棟未支付款項,公司於2019年12月2日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公司償還標的股票收益權實現款項54,63萬元、違約金2,764.278萬元及實現債權費用,判令公司對其質押股票享有優先受償權。2020年5月6日,本案開庭審理,2020年6月3日,收到一審判決書,法院判決基本支持了公司訴訟請求。2020年7月20日,法院通知對方提起上訴。因被告申請撤回上訴,2020年9月24日,公司收到准許撤回上訴的二審裁定書。2020年10月9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執行中,公司收到執行款。經委託人同意,2021年5月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結案。
第十八起為國元證券訴劉楠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2019年1月30日,公司向合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劉楠償還融資本金122,866,400元及逾期利息、違約金;裁決公司對“天海防務”股票享有優先受償權;支付律師費10萬元。合肥仲裁委員會已受理本案。2019年6月11日,本案開庭審理。2019年7月9日,公司收到仲裁委送達裁決書,基本支持公司請求。2019年7月30日,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執行中,公司收到法院部分執行款。2021年5月,公司與劉楠就剩餘債務履行達成執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