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備註欄不全,一律退回!税局正式明確!2021年發票最新填寫標準!

由 圖門耘 發佈於 財經


提醒:無論是納税人自行開具,還是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備註欄需填寫的內容都有明確規定,若沒按要求填寫則屬不合規發票不能作為抵扣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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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發票備註欄填寫指南

01、納税人自行開具


02、税務機關代開

1、備註欄內註明納税人名稱和納税人識別號;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税發〔2004〕153號)規定,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以下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的有關項目。備註欄內註明增值税納税人的名稱和納税人識別號。

2、税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税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税發票時

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3、税務機關為納税人代開建築服務發票時

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4、税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彙總代開增值税發票時

應在備註欄內註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彙總代開”字樣;

5、税務機關為出售或出租不動產代開發票時

備註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税人的名稱、納税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按照核定計税價格徵税的,“金額”欄填寫不含税計税價格,備註欄註明“核定計税價格,實際成交含税金額×××元”;

6、差額徵税代開發票

通過系統中差額徵税開票功能,錄入含税銷售額(或含税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税額和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徵税”字樣;

7、税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税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

加蓋税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依據:税總貨便函〔2017〕127號(增值税發票開具指南)

提示:以上列舉備註欄應填寫的信息,也是取得發票的納税人需要重點審核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税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税扣税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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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這六種發票收到時

一定要檢查備註欄

在什麼情況下開具發票需要填寫?如何填寫?下面一起來看看發票備註欄的小奧秘吧~

1. 提供建築服務

納税人自行開具或者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2.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

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和增值税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3、銷售不動產

納税人自行開具或者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税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4.出租不動產

納税人自行開具或者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5.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徵税辦法繳納增值税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税發票的(財政部、税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税人自行開具或者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徵税開票功能,錄入含税銷售額(或含税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税額和不含税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徵税”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税行為混開。

6. 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税扣繳義務人

在代收車船税並開具增值税發票時應在增值税發票備註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税税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税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税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税發票可作為納税人繳納車船税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小結: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户名稱、開户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也包括票面的備註欄,企業取得未按規定進行備註的發票屬於不合規票據,屬於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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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圖詳解備註欄填寫

文字太多看着累?記不住?

不要緊,我們做了一張思維導圖,方便你直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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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填寫備註欄的風險

1.增值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税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税扣税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2.企業所得税: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製、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税前扣除憑證。

3.土地增值税: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徵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五條規定,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税納税人接受建築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税發票,應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税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項目金額。

今天起,備註欄一定不能隨意了。大家一定要注意!符合條件但未按規定填寫備註欄信息的增值税發票,將不能作為有效税收憑證哦!

本文來源:每日會計實操、小陳税務08、財務第一教室、税台、税務大講堂、國家税務總局、税務經理人,税來税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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