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6日訊 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網站昨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1]3號顯示,深圳市紅隼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隼資本)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未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承諾最低收益,未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對部分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等情形。上述情形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
紅隼資本相關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王健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對公司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現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擬對王健予以公開譴責。
資料顯示,紅隼資本於2014年1月8日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福田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王健,公司經營範圍包括投資諮詢、投資管理;投資顧問;投資興辦實業等。公司股東為深圳市紅隼控股有限公司、王健,持股比例分別為51%、49%,王健持有深圳市紅隼控股有限公司90%股權。
相關法規:
《私募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註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説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説明書。以公司、合夥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三)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託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私募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私募辦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私募辦法》第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佈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私募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辦法》第十七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公開譴責事先告知書送達公告
王健(公民身份證號342225********4938):
經查,深圳市紅隼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隼資本或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未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承諾最低收益,未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對部分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等情形。上述情形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
紅隼資本相關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你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對公司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現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擬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我局官方網站、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台等公開渠道,對你予以公開譴責。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公開譴責事先告知書》(〔2020〕26號)。限你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我局領取前述事先告知書(聯繫電話:0755-83260581)。逾期即視為送達。
如你對我局擬給予的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在告知書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申請陳述、申辯。逾期即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我局將按照前述告知書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對你作出正式的公開譴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
深圳證監局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