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北方礦業(00433-HK)公佈,公司於2020年12月31日收到第二項呈請。而第二項呈請針對公司提出,主要理由為公司未能支付款項1500萬港元(債務),即根據和解協議公司應付呈請人的第二期款項。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2020年12月22日的公佈所披露,公司已與華豚(集團)有限公司及廣州基金國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認購人)訂立認購協議,內容有關認購公司將予發行的可換股票據。認購協議須待若干先決條件獲達成或豁免(視情況而定)後,方告完成,其中一項條件為公司的聲明及保證於認購協議日期至認購協議完成日期期間(包括首尾兩日)的任何時間在各方面仍屬真實、準確且並無誤導成分。公司於認購協議中作出的其中一項聲明及保證為針對公司提出的任何清盤程序並無依據。因此,第二項呈請可能會阻礙達成條件,而並非獲認購人豁免的條件則可能影響認購協議完成。
公司正就第二項呈請向其法律顧問及財務顧問尋求法律意見,以釐定有關第二項呈請的下一步行動及可能行動,以保障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利益。自收到第二項呈請後,公司已開始與呈請人進行討論及磋商,以就第二項呈請達成和解。同時,公司亦正考慮可能進行的集資活動以償還債務。
鑑於潛在清盤令對轉讓公司股份的影響,公司正就可能向高等法院申請認可令尋求其法律顧問的意見。公司股東務請注意,概不保證高等法院將授出任何認可令。倘未授出認可令但清盤令未獲撤銷或永久擱置,則於清盤開始後的所有股份轉讓均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