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罰沒2.3億元,頂格、另類罰單成常客!保險業緣何一再“跑偏”
2022年,監管部門持續對保險業各類亂象重拳出擊。2023年1月2日,據北京商報記者統計,與2021年罰金逼近3億元不同的是,2022年保險業共被銀保監全系統罰沒2.32億元,同比降低20%。2022年保險業大額罰單並不少有,停新、禁業等頂格處罰也成了常態,財險公司涉及的罰單數量、罰金依舊佔據大頭。
從處罰事由來看,“欺騙投保人”“虛列費用”“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等頑疾有待進一步“醫治”。“弄虛作假”頻被點名的同時,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亂象呈抬頭之勢。
總罰金超2.3億元,財險業佔近六成
2022年,保險業收到的罰單數量、罰金數額實現了雙降。2022年銀保監繫統對保險業共開出的罰單數量約為1139張,較2021年減少近五成,罰金數額2.32億元,同比減少20%。據北京商報記者此前統計,2020年、2021年保險業罰單金額分別為2.2億元、2.9億元。
具體而言,2022年保險機構合計被罰款1.88億元,高管合計被罰款4390萬元。值得注意的是,財險公司罰單數量、罰金數額均居各類公司之首。從處罰對象來看,財險公司領到477張罰單,佔據大頭,為總罰單數量的41.88%。財險公司合計被罰1.28億元,佔總罰金的55.26%。
2022年壽險業吃下397張罰單,位居次席,合計被罰7727.35億元,佔總罰金的33.27%。市場上的保險中介機構多而雜,總體數量多,嚴監管正持續清虛整頓,保險中介機構2022年收到193張罰單,佔比近兩成。
財險公司不及人身險公司“家大業大”,為何違規金額“搶眼”?有業內人士對記者分析,財險公司多數是一年期業務,這意味着開展新業務頻次更高,違規行為出現的也就更多。並且財險公司主要通過費用和渠道進行市場競爭,部分險種中介業務的手續費較高,為了獲取更大的市場份額,這就增加了在費率、報表方面作假的可能性。
除了罰款金額、被罰主體外,處罰緣由更令人關注。從2022年保險業罰單前幾大處罰緣由來看,“欺騙投保人”“虛列費用”“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等問題頻頻現身,仍為行業頑疾。
近年來,我國保險監管呈現出了明顯的嚴監管態勢,而對相關主體開出保險罰單則是保險監管的重要手段。經濟學家宋清輝表示,從2022年銀保監會開出的罰單及罰單金額來看,“嚴監管”態勢延續,下一步的監管“風向”預計仍是嚴監管態勢,這也是2022年的金融監管主題,亦是2023年的重要金融監管主題。
資深精算師徐昱琛表示,“監管趨勢目前是‘兩者並重’,既要進行償付能力監管,守住行業風險底線,又要對市場行為進行監管,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被頂格處罰“纏身”
罰單數量和罰金數額雖雙雙降低,但從單一被罰主體來看,監管處罰力度絲毫不減,大額罰單頻現,頂格處罰也不鮮有。
2022年保險業收到50萬元及以上金額的罰單82張,被罰百萬元以上的保險機構達15家次。另有27張罰單針對個人或者機構,進行了停止接受新業務、高管撤職、進入保險業等頂格處罰。
從永安財險理賠員因索取財物被禁業兩年,到富德財險副總經理因公司未按規定使用經批准或備案的保險條款和費率遭撤職,近年以來監管責任主體更加明確,2022年更是有77張罰單直接指向個人。
對個人的處罰中,處罰緣由其中包括欺騙投保人、侵佔保費等違規行為。2022年4月1日山西銀保監局發佈的罰單顯示,人保壽險嵐縣支公司原內勤李茂春因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侵佔保險費被禁止終身進入保險業。經調查,2015年4月-2019年7月期間,該支公司員工李茂春採取截留投保單、專用發票加蓋假公章、套打保險合同等手段,騙取客户投保,侵佔保險費33筆,金額合計537.89萬元。
隨着行政處罰進一步落實到個人,倒逼保險代理人在展業過程中更加註重合規合法。“如果有些違規行為比較嚴重,造成的後果也比較惡劣,監管部門會在法律範圍內給出較為嚴厲的處罰,包括吊銷保險機構執照或是停止相應的新業務。對於個人而言,終身禁業或禁入保險業十年,意味着不能從事這一行業。”徐昱琛表示,如此追責能起到震懾的作用,也是很重要的處罰手段。徐昱琛還認為,如果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存在個人責任或有相關高管的責任,追究到相關負責人和相關人員,比僅僅追究機構責任會更有效,因為有些違法行為與個人直接相關。
宋清輝也表示,頂格處罰、針對個人開出罰單意味着監管進一步細化,此舉將會產生巨大的震懾作用,有助於剎住銀行業、保險業各種亂象。在此背景下,這就需要一家公司上上下下的從業人員進一步提高合規意識,提高風險管理能力,全力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侵犯個人信息亂象“吸睛”
隨着監管部門的監管視角逐漸細化,打擊的重點隨之轉向了產品宣傳、營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細節之處。保險業“弄虛作假”頻被點名的同時,泄露投保人、被保險人個人信息,違反法律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亂象有所抬頭。
2022年11月,一家壽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因案防管理不到位,原職工利用職務便利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個人信息被罰。視線拉回至2022年6月,寧夏銀保監局針對兩家保險機構的3位員工做出了禁止進入保險業五年的行政處罰,劍指3人存在的違反法律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
目前,關於《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陸續出台,銀保監會2022年底發佈的《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這對於如何進行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有了明確和統一的標準。隨着《辦法》等文件的出台,保險機構須有緊迫感。南開大學中國公司治理研究院副教授郝臣表示,保險機構應儘快完成自查與整改工作、搭建全方位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充分運用大數據科技化管理手段。
“利劍”高懸,保險業如何注重個人信息保護工作?零壹研究院院長於百程表示,在個人信息保護和使用層面,一方面保險機構需要根據監管辦法,從制度、執行流程到內控全方位地做出規範,另一方面要善用隱私計算等安全技術,用數據“可用不可見”的方式,既發揮了個人信息的業務價值提升服務效率,又對個人敏感信息進行了有效保護。
除了侵害個人信息這一亂象外,跨區域經營、異地承保、許可證遺失等另類罰單也並不鮮見。對於如何避免出現違規經營等亂象,郝臣表示,保險機構應自上而下建立合規經營的思維,把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擺在重要位置,打破業績唯一且至上的企業文化。強化對制度執行層面的控制,不斷完善業務流程,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學會“釘補丁”。
與此同時,亟須進一步加大違法懲處力度,提升違法成本等。郝臣表示,還需要提升各類監督管理部門在機構內的重要性,不要讓監督流於形式,讓自查整改變成應付任務。要實際地發現問題,並壓實主體責任,加大對屢查屢犯的基層機構和個人的處罰力度,守住底線,不觸犯紅線。同時提升管理層管理能力,以更加智慧化和人性化的手段處理此類問題。
北京商報記者 陳婷婷 胡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