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天健會計師所收警示函 審計華儀電氣財報2宗違規

由 士振文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0日訊 證監會浙江監管局網站昨日公佈的關於對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呂瑛羣、皇甫瀅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浙江證監局發現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簡稱“天健會計師所”)及呂瑛羣、皇甫瀅在執行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儀電氣”,600290.SH)2018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書:天健審〔2019〕2968號)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對銀行函證實施有效控制,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 

  華儀電氣有149個銀行賬户。天健會計師所及呂瑛羣、皇甫瀅在對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賬户實施函證的過程中,未保持合理謹慎將詢證函交由公司陪同人員,並由公司人員提交給銀行人員蓋章。審計人員在旁觀察等候並拍照,控制不到位。此外,函證取回後,在交給公司掃描留檔過程中,亦未保持有效控制,未能合理保證銀行詢證函的真實性、有效性。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二、未對募集資金專户對賬單的異常跡象保持合理懷疑,審計程序不到位 

  天健會計師所及呂瑛羣、皇甫瀅獲取了公司浙商銀行温州分行營業部、興業銀行温州樂清支行等募集資金賬户對賬單,但未合理關注對賬單的異常跡象:部分月份對賬單格式不同於其他月份,如無銀行標識、電子二維碼、幣種、打印日期等重要信息;部分打印日賬户餘額與實際餘額明顯不符等,未執行進一步的審計程序,導致未發現控股股東資金佔用的情況。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九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天健會計師所及呂瑛羣、皇甫瀅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天健會計師所及呂瑛羣、皇甫瀅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及時加強質量控制,確保審計執業質量。天健會計師所及呂瑛羣、皇甫瀅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浙江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同時抄送證監會會計部。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華儀電氣系華儀集團有限公司旗下核心控股公司,成立於199年12月31日,並於2000年11月6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碼:600290。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大股東為華儀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0.83%。公司業務涵蓋輸配電、風電、環保、工程總包、金融投資、國際貿易等領域。 

  天健會計師所前身是浙江會計師事務所,成立於1983年12月。公司於2008年12月24日與浙江東方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名稱變更為“浙江天健東方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2009年11月21日,合併開元信德會計師事務所,合併後浙江天健東方會計師事務所更名為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2011年06月28日公司由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轉製為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中國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信息系統顯示,呂瑛羣所在事務所為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註冊會計師證書編號為330000011790,批准註冊時間為2000年1月27日,批准註冊文件號為浙注協(2000)8號,是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合夥人(股東)。

   

  皇甫瀅所在事務所為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註冊會計師證書編號為330000015016,批准註冊時間為2013年12月31日,批准註冊文件號為浙注協[2013]69號,是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合夥人(股東)。

   

  相關規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特定審計目標設計詢證函。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二十三條:在評價實施函證和替代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函證和替代審計程序的可靠性; 

  (二)不符事項的原因、頻率、性質和金額; 

  (三)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九條:註冊會計師在計劃和執行鑑證業務,尤其在確定證據收集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時,應當考慮重要性、鑑證業務風險以及可獲取證據的數量和質量。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在確定審計證據的相關性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一)特定的審計程序可能只為某些認定提供相關的審計證據,而與其他認定無關;(二)針對同一項認定可以從不同來源獲取審計證據或獲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三)只與特定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並不能替代與其他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鑑證程序,科學選用鑑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鑑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鑑證結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呂瑛羣、皇甫瀅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呂瑛羣、皇甫瀅: 

  經查,我局發現你們在執行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儀電氣”或“公司”)2018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書:天健審〔2019〕2968號)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對銀行函證實施有效控制,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 

  華儀電氣有149個銀行賬户。你們在對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賬户實施函證的過程中,未保持合理謹慎將詢證函交由公司陪同人員,並由公司人員提交給銀行人員蓋章。審計人員在旁觀察等候並拍照,控制不到位。此外,函證取回後,在交給公司掃描留檔過程中,亦未保持有效控制,未能合理保證銀行詢證函的真實性、有效性。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二、未對募集資金專户對賬單的異常跡象保持合理懷疑,審計程序不到位 

  你們獲取了公司浙商銀行温州分行營業部、興業銀行温州樂清支行等募集資金賬户對賬單,但未合理關注對賬單的異常跡象:部分月份對賬單格式不同於其他月份,如無銀行標識、電子二維碼、幣種、打印日期等重要信息;部分打印日賬户餘額與實際餘額明顯不符等,未執行進一步的審計程序,導致未發現控股股東資金佔用的情況。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九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你們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及時加強質量控制,確保審計執業質量。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同時抄送證監會會計部。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10月29日